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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家產業創新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企業、學校、研究機

    構及個人積極產業科技轉化投入全面性產業創新,以融匯

    人文創新、科技創新與服務創新,建立我國軟實力並促進

    產業升級,設置國家產業創新獎(以下簡稱本獎),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技術處辦理。

三、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獎作業之相關事宜。

四、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相關法令設立之我國企業、學校、

    研究機構及自然人。

五、本獎之獎項分為組織類、團隊類及個人類三類,獲獎者均

    頒予獎座及得獎證明,並得編列獎金以資鼓勵:

(一)組織類獎項:鼓勵我國企業、學校、研究機構於產業創

    新具特殊成就及有重大產業貢獻者,得頒贈卓越創新企

    業、績優創新企業、卓越創新學研機構、績優創新學研

    機構,其中卓越創新企業與績優創新企業下分設一般企

    業組與中小企業組。本類獎額每屆以十二名至十九名為

    原則。

(二)團隊類獎項:鼓勵我國企業、學校、研究機構之團隊於

    產業創新亮點、地方產業創新合作、跨產學研界、跨領

    域或異業聯盟資源整合有績優事項者,得頒贈團隊創新

    領航、地方產業創新典範、產業創新聯盟。本類獎額每

    屆以七名至十四名為原則。

(三)個人類獎項:鼓勵產學研界之個人於產業創新與產業貢

    獻上有特殊成就者,得頒贈創新菁英與產學貢獻,其中

    創新菁英下設一般個人組、女傑組與青年組。本類獎額

    每屆以九名至十六名為原則。

六、本獎之評審如下:

(一)組織類及團隊類獎項之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部延聘之

    評審總召集人及分組召集人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

    組辦理;複審由評審總召集人及分組召集人邀請本部相

    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辦理。

(二)個人類獎項之初審及複審:由本部延聘之評審總召集人

    及分組召集人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辦理。

(三)組織類、團隊類及個人類獎項決審:由本部首長擔任主

    任委員,召集本部相關機關首長與科技管理及產業創新

    專家組成評審會辦理。

(四)本部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獎評審事宜時,應由受委託

    執行單位,依政府產業科技政策及產業發展趨勢研擬評

    審規定,提報本部核定。

七、經評選獲獎者,由本部邀請政府首長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

    之。

八、本獎作業相關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