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
工程施工成果,能符合其設計及契約規範之品質要求,並配合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要點與相關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
本署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所辦理之工程,悉依本規定辦
理。
三、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廠商應依工程之特性、契約規定提出品質計畫
,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俾使廠商施工人員熟悉各項品管作業規定
,落實品質管制。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
分項品質計畫二種。品質計畫提報規定如下:
(一)整體品質計畫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未達查核金額工程,應於工程簽
約後十五日內函送監造單位審查;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工程
,應於工程簽約後二十日內函送監造單位審查。巨額金額以上工程
,應於工程簽約後三十日內函送監造單位審查。
(二)特殊性質之工作項目於提報整體品質計畫時,應說明提報分項品質
計畫,並於該分項工程施工前三十日函送監造單位審查。
(三)緊急搶險、搶修、疏濬清淤挖運等工程或經本署同意之工程,無須
提報品質計畫,惟必要之檢(試)驗程序,仍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四)執行機關訂約工程由執行機關核定;本署訂約工程,由執行機關審
查後送署核定。
四、整體品質計畫之架構可參考工程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並依監造計畫
、契約規範、施工補充說明書等相關規定製作。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整體品質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範圍、管理責任
、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設備功能運轉檢
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
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整體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
包括計畫範圍、管理責任、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設
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自主檢查表、文件
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其整體品質計畫內容至少
應包括計畫範圍、管理責任、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自主檢查表等項
目。
分項品質計畫內容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
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得併於分項施工計畫中撰寫;惟遇有變更
設計,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時,該分項品質計畫應適時配合修訂
。
品質計畫紙張規格 A4 、標楷體、直式橫書、淺藍色封面裝訂於左邊
(詳附件一編製)。其章節內容如下:
(一)計畫範圍
1.依據
2.工程概要:工程名稱、主辦及執行機關、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
監造單位及監造人員、廠商與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及工地主
任、工程地點、開工及預定完工日期、工程規模概述、契約金額
及品質管制作業費等。
3.工程項目數量表、檢驗項目數量表及監造單位規定之檢驗停留點
項目表。
4.適用對象
5.名詞定義
(二)管理責任
1.組織架構:廠商組織架構應含管理階層,包括各部門、專任工程
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及工程施工作業主要
人員,並檢附相關資格證件影本。
2.工作職掌:說明相關部門及人員應辦理之工作內容及重點,明確
劃分權責。
3.管理審查:為確保品質管理系統能適切及持續有效,應予規劃管
理階層對工地之定期審查計畫,以對品質管理系統是否有須改進
及變更,進行適時之評估。
(三)施工要領
依契約規定之施工項目,製作各分項工程施工要領一覽表。
1.施工機具:施工機具應考慮施工條件,規劃合適施工機具及數量
。
2.使用材料:施作時所需之材料。
3.施工方法、步驟(順序)與流程圖:施作順序應考慮與其他工項
之配合,品質檢驗停留點應標示於流程中。
4.施工注意事項:施作時應考慮或執行之事項、施工經驗或慣例所
需施作事項及疏忽或未考慮時,將影響施工安全、品質或施工效
率之工作事項等。
(四)品質管理標準
1.作業流程:列出分項工程之施工順序。
2.管理要項:針對各施工階段,列出管理項目、管理標準、檢查時
機、檢查方法、檢查頻率與不符合之處理方式。
管理標準、檢查頻率之訂定,應依契約規定量化;檢查時機需清
楚說明檢查時間點,並清楚標示監造單位規定之檢驗停留點;檢
查方法則需說明檢驗適用規範。
3.管理紀錄:如相關證明文件、施工圖、相片、試驗報告等。
4.製作品質管理標準表(表一、表二)。
(五)材料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1.材料設備檢驗程序
(1)材料設備選定前之送審。
(2)材料設備進料前之管制程序:對於材料設備進料前之管制作業
,應製作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表三)。
(3)材料設備檢試驗單位之核備程序:材料設備所送試驗單位,應
符合本規定第七點規定辦理。
(4)材料設備於進場後之管理,如已檢驗與未檢驗材料區隔。
(5)材料設備檢驗流程:應含材料設備自主檢查時點、檢驗停留點
之訂定及向監造單位申請檢驗程序。
(6)材料設備檢(試)驗結果之管制方法:應建立材料設備檢(試
)驗管制總表(表四),並訂定相關之缺失改善追蹤機制或管
制表單。
2.施工檢驗程序:施工檢驗流程,廠商應向監造單位申請檢驗程序
。
(六)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
(1)機電系統架構:制定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時,應先繪製系統
架構圖,以說明零組件、次系統、設備、整體系統間之關聯性
。
(2)單機設備檢測:所謂單機檢測係指單機製造商依設計圖製造單
機,並就該單機作模擬載測試亦為廠驗。為單機設備於裝置前
後,能符合契約要求,依設備性能,訂定測試計畫(包括測試
項目、時機、程序、方法及使用表單等)。內容說明如下:
a.設備進場前對設備製造廠商應配合之檢驗作業,包括各相關
出廠證明、測試報告、施工組裝圖說等。
b.單機設備之測試項目,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設備屬性訂定,
如試壓及試漏、機械性能測試、電器性能測試、儀控測試等
。
(3)系統運轉檢測:所謂系統檢測係指各項單機於工地現場組(安
)裝後(含管路、電氣、儀控、監測等全套系統設備裝配完成
),所作之檢測亦為空載測試或稱無水測試。依其設備性質,
應訂定系統運轉測試計畫及程序。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a.完整之系統分類及系統組合測試計畫與組合之個別檢測程序
。
b.個別系統之獨立功能性運轉測試及完整測試程序。
c.系統清理及排放檢測程序、相關測試紀錄或應用表單附件及
使用方法。
(4)整體功能試運轉檢測:所謂整體功能運轉檢測係指各項單機組
(安)裝完成後,所作整體功能介面之整合運轉測試,亦為有
載測試或稱通水測試。為裝置完成後,對整體內各系統之相互
連結、啟動、運轉與操控能正常運作,依設備之性能,訂定相
關測試計畫。內容說明如下:
a.訂定整體功能試運轉測試計畫
(a)個別系統測試完成或整體設備與他項工程介面連結後之系
統功能運轉測試流程,並條列測試項目及重點。
(b)試運轉或全程操作應注意事項(含供電方式及其穩定性檢
討)。
b.實施整體系統連結整合測試,所應提交監造單位之測試紀錄
、報告,包括下列各項:
(a)全程操作及調整紀錄。
(b)功能異常時之檢測報告書。
(c)完整之試運轉報告書。
(d)各種不同操作模式,包括最佳之操作模式。
(e)試運轉合格後之點交及操作與訓練計畫。
2.設備功能運轉檢測標準
對於各項設備功能運轉之檢驗,依所訂定之單機、系統及設備整
體組設完成後,與他項工程介面連結之整體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
檢測項目,分別訂定應達到契約所訂之標準,並製訂設備功能運
轉檢測標準表(表五)。
(七)自主檢查表
依契約規定之重要施工項目,訂定各分項工程自主檢查表一覽表。
1.對於各項工程施工自主檢查項目之成果,應彙整成自主檢查成果
統計總表(表六)。
2.自主檢查表內容,應包括檢查日期、位置(如樁號、高程)、檢
查項目、檢查標準含標準值及檢測(查)之量化值、檢查結果之
記錄,表下有工地主任、現場施工人員(檢查人員)簽名欄位(
表六之一)。
3.自主檢查表之執行
(1)執行人員及時機:各分項自主檢查建檔時,應有分項施工作業
自主檢查紀錄表,自主檢查係由現場施工人員執行,檢查完畢
後簽名。
(2)不符合情形之處置及管制方式。
(八)不合格品之管制
1.對施工材料設備經現場檢驗不合格或抽樣試驗結果不合格情形之
處理方式,及暫存方式(合格、不合格品應於現場區隔標示暫存
)。
2.不合格品後續處置之追蹤管制及管制表格。
3.對材料及設備不合格率異常時、缺失頻率高之項目之管制方式,
及如何與矯正、預防措施作連結。
(九)矯正與預防措施
1.矯正措施
(1)矯正作業辦理時機之訂定(如依缺失發生之頻率、缺失之嚴重
性等)。
(2)矯正措施執行之流程:有效處理不符合事項缺失之報告,並決
定矯正措施,以消除潛在不符合之原因。
(3)矯正結果之紀錄。
(4)矯正措施成效之評估方法,以持續改進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
2.預防措施
(1)採行預防措施之時機。
(2)預防措施之執行流程。
(3)所採行措施之結果紀錄。
(4)預防措施成效之評估方法。
(十)內部品質稽核
1.品質稽核權責:說明品管人員(或品管部門)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之權責。
2.品質稽核範圍
品質稽核為一項內部系統化及獨立性的查驗,以判定工地執行之
各項品質活動是否有效落實執行。稽核範圍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對於工地之各項計畫、施工要領、施工圖表、品質管理標準、
自主檢查等,是否落實執行。
(2)透過文件及紀錄稽核執行工作者,是否依據作業流程執行;查
證執行工作成果,符合作業紀錄且品質無虞。
(3)對於不符合事項及矯正、預防措施之處理與各類文件、紀錄歸
檔是否確實。
3.品質稽核頻率:視工程規模並結合趕工計畫實施,擬訂稽核時程
計畫表,如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每半年至少一次;品管人員之
稽核依工作職掌每個月至少辦理一次。
4.品質稽核流程:包含內部品質稽核結果通知(表七之一)、結案
、矯正措施等分別予以說明,應含相關表單及附件(如改善前、
中、後照片),並建立內部品質稽核管制總表(表七)。
(十一)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文件及記錄管理:
(1)對於與本工程有相關文件項目,詳予表列(如:公文書信、
契約、計畫、各項空白表格等)並作適當之分類、編碼,規
劃其登錄、收發、核定、保存、作廢等作業程序及存放管理
方式。
(2)規劃工地內所作各項相關紀錄資料之登錄、收發、核定(權
責劃分)保存、作廢等作業程序,及如何配合文件之分類、
編碼等(如:各項查驗紀錄、會議紀錄、日報表、施工照片
、自主檢查等),將紀錄成果作有系統之歸檔。
(3)隱蔽部分應輔以施工照片紀錄,以利查證。
2.紀錄轉移及存檔
(1)工程完工後,對紀錄資料移轉予業主之項目及程序作規劃。
(2)規劃文件最終之存檔位置及存檔年限。
五、品管人員
凡編列有品質管制作業費項下品管費之工程,應設置品管人員。
(一)品管人員資格
1.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
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2.依據工程會頒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之規定,品管人
員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三十六小時
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3.品管人員不得為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登錄公告品質不良被撤換之
人。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屬首次依本規定五(五)被撤換者,於登錄公告次月起滿一年
後,經再取得三十六小時回訓證明者。
(2)屬第二次依本規定五(五)被撤換者,於登錄公告次月起滿二
年後,重新取得品管人員合格結業證書者。
4.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為相關科系畢業或具 4 年以
上相關實務經驗並持有證明者。
(二)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品管人員應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其工作重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參考品質計畫
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
否詳實記錄等。
3.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檢(試)驗報告試驗成果之判定及簽章。
4.品管統計分析(如混凝土圓柱試體)、工程查核與督導之施工品
質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5.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6.品質成果報告書編製。
7.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三)品管人員報核、異動與解除規定
1.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登錄表(表八)、品管人員相關學
經歷一覽表(表八之一)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函報執行機關審核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副知本署;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2.廠商申報竣工後,向執行機關申請解除品管人員職務;除契約另
有規定外,品管人員任期原則自開工至竣工。
3.增設之品管人員於工作項目完成後,經執行機關認可得予解除職
務。
(四)品管人員人數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
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
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
執行職務。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依該標案採購金額規定辦理:
(1)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
a.土木工程標案,應設相關土木類等專長至少二人,如含有機
械、電機等工作項目者,應增設相關機械、電機類等專長至
少一人。
b.機械、電機等標案,應設機械、電機類等專長至少二人,如
含有土木工作項目者,應增設相關土木類等專長至少一人。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a.土木工程標案,應設相關土木類等專長至少一人,如含有機
械、電機等工作項目者,應增設相關機械、電機類等專長至
少一人;
b.機械、電機等標案,應設機械、電機類等專長至少一人,如
含有土木工作項目者,應增設相關土木類等專長至少一人。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至少設置一人。
2.工程開工後,廠商應依據工地現況、工程性質及施工期限,妥善
規劃工程施工及品管人員配置,惟如工程施工期間品管人員不敷
需求時,廠商應自行增加品管人員以因應實際需要,增加品管人
員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不另給價。
(五)執行機關發現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廠商應於執行機關通知
文到十四日內完成更換品管人員並調離工地;執行機關並於工程會
標案管理資訊網路系統登錄該品管人員為品質不良被撤換。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2.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重點或為不實紀錄者。
3.工程施工查核、工程督導等列為丙等。
4.工程查核或督導未能有效提出改善方法、未依機關指定期限內完
成改善,經再通知後仍未能完成者。
六、專任工程人員
(一)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或指導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等問題;於工程查驗、查核或督導
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二)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寫廠商專
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表九)及實施追蹤管制(表十)。
(三)專任工程人員至工地現場指導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等問題時,應留
下標示日期之佐證相片備查。
(四)專任工程人員之督察時機及頻率應列入施工計畫內。
七、材料設備、施工品質之檢驗及施工作業之檢驗規定
(一)測試實驗室
1.各項工程使用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
或抽驗報告。檢(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
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TAF Logo (標誌)。
2.材料送驗之實驗室須經執行機關同意後辦理;例外檢(試)驗項
目,因無該項目認證實驗室、距離遙遠或情況特殊影響施工者,
經執行機關同意後送執行機關認可之實驗室。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下列國際相互承認之材料試驗認證項
目,除有前款例外情形,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外,須送 TAF
認可實驗室辦理。
(1)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3)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4)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
(5)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6)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飽和面乾法)。
(7)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8)鋼筋續接器試驗。
(9)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10)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
(11)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12)土壤夯實試驗。
(13)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14)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15)瀝青混凝土壓實試驗。
(16)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 CNS13295 之 5.1 外觀狀態、
5.2 形狀、尺度及其許可差、5.3 抗壓強度等三項)。
(17)普通磚試驗。
(二)工程使用之材料及設備進場時,卸料檢驗說明如下:
廠商工程使用之材料及設備進場時,應提送出廠證明、檢(試)驗
合格文件等資料,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可並加蓋判定戳章(詳附件二
製作)後始准卸料。
1.涉及契約圖說及施工規範等約定檢驗部分,廠商需依規定頻率向
監造單位提出申請,並會同辦理材料取樣、簽名、送驗及會驗。
2.若為材料進場之廠商自主品管檢驗部分,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
後檢驗記錄應建檔備查。
3.廠商應於施工到達檢驗停留點前,備妥相關文件資料並填具檢驗
申請表(表十一),向監造單位提出申請檢驗並配合辦理。檢驗
停留點未經監造單位檢驗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之施工。
4.廠商應保留相關材料設備進場之送貨單備查。
(三)廠商應會同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驗。
(四)檢驗報告判讀規定
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屬監造單位材料抽驗之試驗報告者,由監造
單位自行判讀,不需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屬施工廠商依契約
執行之材料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抽驗辦理之試驗報告者,則由施
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再由監造單位複判。
2.檢驗報告應加蓋判定戳章(詳附件二製作),並註明『本件業經
核對無誤並符合契約規範規定,如有偽造文書情事,均由文件上
公司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上所有責任』,判讀程序完成後
分別由監造與廠商作文件管理。
(五)若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出同等品或替代方案,執行機關應依本署「
工程材料及設備規格訂定注意事項」第七點辦理。
八、依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對於重點項目訂定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依
本工程監造計畫書之檢驗停留點及品質管理標準辦理。
九、辦理之各項查核、督導、內部品質稽核、檢驗、自主檢驗及自主檢查
等,如有不符合事項或潛在不符合因素,廠商應依不符合事項處理流
程(圖一)辦理,確實落實不符合事項處理作業,並採取不符合事項
報告(表十二)之矯正預防措施及實施不符合事項報告追蹤管制表(
表十三)。
廠商應隨時於工程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網頁下『品質
管理/品質查核/工程品質常見缺失說明』瞭解缺失發生原因,避免
缺失發生。
十、品質檢驗不合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品質檢驗不合格,依規定辦理再驗者,再驗之一切費用概由廠商負
擔。
(二)品質檢驗不合格之構造物,經拆除重作後,應再作檢驗,其一切費
用概由廠商負擔。拆除重作應檢附拆除前、中、後同角度拍攝之照
片,與檢驗紀錄及相關之資料。
十一、「品質管制作業費」分別包含「品管費」與「檢驗費」等項目,項
目內容說明如下:
(一)「品管費」項目:包含品管人員、品質管制、自主檢查、自主檢
驗、文件紀錄、資料建檔、品質計畫、品質成果報告書、製作模
型樣品與其他相關品管作業等費用。
(二)「檢驗費」項目:包含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之材料、取樣、交通
工具、試驗、人員、相關配合作業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十二、工程施工查核或工程督導
(一)執行機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查核、督導施工情形,得進行施工品
質查驗,與工程司所進行之一切驗證或檢驗,廠商應充分配合。
發現缺失時,廠商應分析缺失發生原因,立即採取改善及矯正預
防措施,並將改善結果依指定期限報執行機關核可。
(二)接獲查核、督導通知時,廠商應備妥契約書、品質計畫、施工計
畫及品管成果等資料;另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
工地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均應於查核、督導時
列席接受詢問說明業務執行情形。
十三、進場之材料設備或施工品質
(一)監造工程司對進場之材料設備或施工品質有質疑或需要(委外監
造者應經執行機關同意),得要求廠商配合辦理契約規定以外之
查驗、測試、試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除依契約
規定辦理外,並由廠商負擔試驗費用及所衍生之費用;結果符合
者,由執行機關負擔試驗費用。
(二)廠商不得因材料設備或施工品質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
而拒絕執行機關查驗、測試、試驗或檢驗。
(三)機電相關設備其於工廠製作生產者,必要時監造單位應會同施工
廠商先行辦理廠驗,或委由第三公正機構會同辦理,執行機關或
主辦機關得派員監辦。
十四、工程品質成果報告
(一)廠商應於報竣工日起二十八日內函送品質成果報告二份,由監造
單位審查後,送執行機關核定(詳附件三);本署訂約工程者執
行機關檢具一份送署備查,逾期提報者依本規定之罰則辦理。
(二)品質成果報告紙張規格 A4 、標楷體、直式橫書、黃色封面裝訂
於左邊,目錄及檢核表,各章節加色紙間隔。
十五、廠商應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本工程合約、圖說、施工說明書等合約內有關規範規定之廠商提
送各項文件,如品質計畫、品質成果報告、報表、試驗報告、自
主檢查表、分段查驗報告等證明文件,廠商之負責人、專任工程
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等依文件屬性及權責等簽名或用印。
(二)廠商應逐日填寫施工日誌,將當日施工範圍、數量、取樣位置(
樁號、高程)、取樣數量、試驗項目、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督導項
目、通知協力廠商辦理事項、監造單位指示辦理事項及其他重要項
目等詳實記載,施工日誌並隨時供機關督導或查核;其施工日誌格
式製訂,請參考工程會之施工日誌(表十四)格式(依工程會最新
格式報表隨時更新)。
十六、違反本規定導致延誤工期時,廠商不得以此要求展延工期。
十七、罰則
(一)廠商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1.品質計畫未經機關核定前。
2.每期辦理工程估驗,廠商未檢附該期材料設備出廠證明文件、
經監造單位判定合格之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者,及進度達百分
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與百分之一百時未檢附
自主檢查表者。
3.違反第五點品管人員之規定者。
4.違反第六點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者。
5.執行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人員實施工程督導,如發現有缺失,廠
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報監造單位者。
6.工程施工查核或督導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查核或督導有施工品
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規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未完成改善前
。
7.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之情事。
(二)施工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依下列規定對廠商辦理
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1.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或機關辦理工程督導,依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之扣點範圍內,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
得予扣點。
2.於施工查核或工程督導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
地主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未經機關同意,無故未到
場說明者,每人員每次罰扣點數一點。
3.上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
於廠商者,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外,另扣罰本工程品管費之百分之十
。
4.廠商逾期提送品質計畫書或品質成果報告書,應處以懲罰性違
約金,每逾期五天為一期,未滿五天以一期計,每期應扣點數
一點;逾期修正亦同。
5.工程查核、工程督導、監造單位等發現缺失開立不符合事項報
告之缺失改善,未經同意展期而逾期,每逾期二天為一期,未
滿二天以一期計,每期應扣點數一點。
6.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為上限;經查核或督導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應依工程會頒布之
施工查核作業辦法或本署頒布之工程督導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7.施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金額,依工程會規定:巨額金額以上工
程每點罰款為新臺幣八千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工程每點
罰款為新臺幣四千元、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工程
每點罰款為新臺幣二千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工程每點罰款
為新臺幣一千元。
8.請領末期款前,廠商仍未履行繳納罰款責任,由執行機關自其
未領款項內扣除。
(三)實際檢(試)驗次數少於竣工結算數量應作之檢驗次數時,除契
約另有規定外,如已包覆、埋置、無法再檢驗者,所有未辦理檢
驗之工程材料,或使用不符契約要求規格材質之材料者,廠商應
出具由專任工程人員(技師)簽名之安全切結書(含結構計算)
保證結構之安全,該工程材料費不予計價。執行機關必要時得要
求廠商提供第三公正專業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若經判定結構有
不安全之虞者應拆除重作,其一切費用均由廠商負責,並依契約
相關規定辦理。
無出廠證明及工程司認定需提出之生產工廠之檢(試)驗報告,
足以證明該部份材料其規格及材質符合本工程設計需求者,應辦
理相關檢驗,無法檢驗者依上述辦理。
前述不予計價之材料應再處以該材料費 10% 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偽造不實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檢驗報告、試驗試體、出廠證明或
其他相關造假不實之文件等,除需負法律責任外,並得依政府採
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五)廠商施工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工程
會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除依契約相關規
定予以處置外,機關並依照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
技師法第四十一條、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
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六)品管人員違反前述專職規定者,巨額金額以上工程每日處以廠商
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500 元;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達巨額工
程,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500 元;未達查核金
額之工程,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七)品管人員資格未於開工前完成核可者,或未依規定期限完成更換
者,除依比例扣除其品管費外,並依前項規定對廠商處以懲罰性
違約金,並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八) 本規定之所有懲罰性違約金一併納入本規定十七(二)6之違約金
總額上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