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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金門地區供水改善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金門縣政府解決金門水資源供需問題
    ,成立金門地區供水改善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督導、協
    調及其他相關事項,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策略研訂。
(二)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相關計畫推動協調事項。
(三)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相關計畫審議。
(四)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相關計畫執行督導。
(五)綜理金門地區供水改善相關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執行秘書一人,召集人由本部
    次長兼任,綜理本小組推動業務;副召集人由金門縣副縣長、本部水
    利署署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推動業務;執行秘書由本部水
    利署副署長兼任,協助召開工作會議及相關推動業務。其餘小組委員
    共十七人,含各機關代表十二人、相關學者專家 5  人,委員組成如
    下: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國防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金門縣政府代表二人。
(九)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十)相關專家、學者五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小組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
    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或授權人員代理。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前,得就議題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工作會議先行研
    商;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之,執行秘書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
    授權人員代理。


六、本小組幕僚單位為本部水利署。


七、金門地區相關供水改善計畫,提本小組審議同意後,由各主辦單位依
    行政程序陳報。


八、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委員及專家學者
    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相關會議之通知及會議紀錄函發,以本部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