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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公開表揚辦理優良公共工程之本
  部所屬單位、受本部補助或委辦機關、個人及相關承攬廠商,以
  肯定其執行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之貢獻,並促使廠商朝良性發
  展,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得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
  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其權責如下:
 (一) 查核參選工程及審查個人事蹟。
 (二) 複評決定得獎工程及得獎對象。
 (三) 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三、評選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
  家名單中遴聘擔任。評選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評選小組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評選小組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五、評選小組之幕僚業務由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
六、評選小組得視評選獎項特性進行分組審查,對分組辦理之審查結
  果,仍應經評選小組決議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七、獎項及獎額如下:
 (一)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對象:經本部評選委員分組實地查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經
   評選小組決議為得獎工程之工程主辦單位(含代辦單位)、設
   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等;並依上述成
   員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
   2、分類獎項及獎額:
   (1)土建工程類:本部所屬(含補助或委辦)單位所辦理土木、建
   築及水利類之工程採購案件,得獎名額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2)設施工程類:本部所屬(含補助或委辦)單位所辦理機電或處
   理系統之工程採購案件,得獎名額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二) 個人貢獻獎:經評選推動公共工程品管制度相關事項績效優良
   之人員,得獎名額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前述各獎項額度得經評選小組決議予以調整。
八、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程序及時程
  如下:
 (一) 一月至四月由本部推薦,或接受本部所屬單位推薦。
 (二) 五月份簽報核定評選小組委員名單、評選方式(含審查分組)
   及參選工程。
 (三) 六月份至七月份由評選小組委員分組就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
   參選工程進行實地查核,及個人貢獻獎之個人進行審查。
 (四) 八月份召開複評會議,核定得獎名單。
 (五) 九月份頒發公共工程優質獎。
 前項作業程序及時程,視當年度工程執行情形,得予適度調整。第一
 項推薦名單,請相關單位依本要點附件推薦基準相關規定,就所屬、
 補助或委辦工程及個人擇優推薦。
九、得獎工程及個人得優先推薦參與工程會公共工程金質獎相關獎項
  評選。
十、得獎單位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 頒發獎座一座。
 (二) 由本部函請得獎之主辦單位,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
   辦理獎勵,其獎勵額度最高記功二次。
十一、得獎廠商(承攬商及委外專案管理、設計、監造廠商)頒發獎
   座一座,另得獎廠商名單經本部函報行政院工程會認定而於指
   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予以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
   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
   得獎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
十二、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屆優質獎
   資格外,並自工程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不再適用前點優惠規
   定,且次屆不得被推薦參加本部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
 (一) 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 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本部或中央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為
   丙等且責任檢討歸屬為廠商者。
 (三) 違反本要點附件推薦基準1之(4)、(6)規定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
   賠事件者。
 各工程主辦單位發現所屬工程之承攬廠商於獎勵期間有上項情事發生
 者,應即通知本部。

附件
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推薦基準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一)本部得就查核成績甲等以上之工程(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本年度
   四月底止)擇優推薦或由主辦單位就所屬、補助或委辦工程符合
   下列事項且對監造、施工等單位或廠商執行施工品質績效良好,
   有意願參加評選者擇優推薦:
   1、主辦(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工程督導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
   等缺失,且已限期完成改善。
   2、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
   之五以內為原則(依契約規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3、設施工程類之施工進度以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原則,並應完成主
   要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4、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
   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5、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6、施工期間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
   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
   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
   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
   幣十萬元。
   7、未曾獲得本部優質獎及行政院工程會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之工程。
 (二)不符前款推薦基準或有其他特殊狀況者,得簽報評選小組召集人
   同意後納入參選工程。
二、個人貢獻獎:
    主辦或工程主辦單位就所屬符合下列事項之一且優良事蹟顯著之同
  仁擇優推薦,每單位以一人為原則:
 (一)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所主辦之工程最近兩年度內接
   受查核評分未低於甲等。
 (二)積極推動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人員。
 (三)配合本部推動優良技術工法應用於公共工程及廠商自主創新等業務
   。
 (四)最近五年內未曾獲得本部優質獎及行政院工程會金質獎個人貢獻獎
   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