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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3: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據水利法第七十八之四條、第八十二條及排
    水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區域排水治理規劃、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圖及
    排水集水區域圖審議作業,特設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規劃報告新訂及檢討之審查事項。
    (二)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計畫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三)中央管區域排水用地範圍線圖之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四)中央管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圖之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用地範圍線圖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
    署)副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之;並置審議委員十
    五至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如下:
    (一)內政部推薦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薦一人。
    (三)水利署主任秘書。
    (四)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五)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所長。
    (六)水利署河川勘測隊隊長。
    (七)水利署土地管理組組長。
    (八)水利署水利行政組組長。
    (九)水利署河川海岸組組長。
    (十)專家學者四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以職務為擔任資格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
    而更異;前項第十款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不得低於該
    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議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得由副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會議,排水治理計畫新訂(
    含修正)、排水用地範圍線圖之新訂(含修正)及排水集水區域圖之新訂
    (含修正)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機關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其代理人)得依「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負責辦理,並由該組主管科長擔任幹
    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