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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各地區服務處之服務功能,並使其日常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外服務事項:

()閱覽服務:各地區服務處對外開放,其閱覽有關規定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閱覽使用須知」辦理。

() 資料檢索服務:

1. 提供電腦設備供民眾現場查詢國內外專利、商標電子資料庫,並於必要時提供相關協助。

2. 民眾需列印檢索資料者,應依據「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辦理。

()收文服務:

1. 收受專利及商標各類申請案件,應於次日彙轉本局處理。

2. 各地區服務處提供電腦設備服務,供電子申請案使用。

() 出版品販售服務:依本局所定品項及價格辦理。

() 諮詢服務:

1. 本局主管業務相關之一般性諮詢。

2. 各地區服務處得視業務需要,經簽請本局核准後,設置專利、商標義務諮詢服務台,免費提供專利商標之諮詢服務。義務諮詢輪值表應定期公布於本局網站及張貼於各地區服務處公告周知。

()在地化服務:收據遺失補發證明、核發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專利證書遺失補發、繳納本局各項規費及線上列印商標註冊簿等,經本局授權各地區服務處辦理事項。

() 影印、列印及傳真服務:

1. 需本局提供影印、列印及傳真專利、商標等相關文件、檔卷資料服務者,應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辦理。

2. 前目事項非屬地區服務處權責範圍者,應於次日移送本局相關組室處理。

()業務宣導:主動或應中小企業、工業區或機關團體等邀請辦理智慧財產權宣導活動,推廣保護與管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知識及介紹專利商標資料庫與檢索方法。辦理宣導方式,得依需求採到府宣導或遠距視訊宣導。

 

三、對內管理事項:

()年度計畫:各地區服務處應就該地區對智慧財產權服務之需求情況,擬訂年度業務推廣計畫,報本局核備後實施,執行情形應逐案陳報本局。

()公文管理:承辦公文之處理及歸檔等,依有關法令及本局規定辦理;每月大事及活動應列簿登記;每週應作非例行性之異常或突發事項處理情形,以及重要或年度工作計畫事項辦理進度報告。

() 動支經費授權權限與程序:

1. 動支經費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授權各地區服務處自行辦理,再檢據核銷;惟如屬特殊或非經常性之採購案,須簽請核准後始得動支。

2. 動支經費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填具購置或修繕申請單或簽陳奉核可後,由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無須辦理採購之支出事項,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零用金出納管理:

1. 每會計年度開始前,簽請本局秘書室借支所需零用金額度,並妥善保管。

2. 設置零用金備查簿,詳細記載各項收支明細,並按月結轉,以備查核。

3. 動支經費以零用金支付後,每月將支出憑證彙整,編製「零用金支用清單」撥還。

4. 其餘年度終了作業及零用金盤點等處理作業,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零用金管理作業說明及流程」辦理。

() 財物管理:各地區服務處之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等,依有關法令及本局規定辦理,並指派專人列冊管理。

() 規費收入管理:每日所收專利、商標及資料服務等各項規費收入,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當日之規費收入應與所處理案件詳加核對及清點數額。

2. 登錄相關系統,並依據功能別製作收據及報表。

3. 辦理繳納國庫作業,並將收據及報表分別依性質送交本局主計室及秘書室對帳。

()報表:業務績效統計每個月提報一次,於次月五日以前寄送本局資料服務組彙辦;業務報告每二個月提報一次,於次月五日以前寄送本局資料服務組彙辦。

()代轉專利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書至本局相關承辦組室。

四、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及本局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