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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水利傑出貢獻獎項甄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對水利業務有特殊、重大或傑
    出貢獻之人員(以下簡稱候選人),以為水利從業人員之楷模,並激
    勵水利從業人員之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利傑出貢獻獎項依貢獻度及候選人對象區分為大禹獎、水利事業貢
    獻獎及水利績優貢獻獎,候選人條件如下:
 (一)大禹獎:候選人為水利相關政府機關(構)、大專院校水利相關科
       系(所)、其他水利相關法人或團體之現職或退休人員,從事水利
       相關工作累計達三十年以上者,且需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水利相關研究有重大發現、創新之貢獻者。
       2.從事水利相關管理工作,對水利業務之推動有特殊優良事蹟或重
         大貢獻者。
       3.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及災害防救工作,處理得宜,增進國家重大利
         益貢獻卓著者。
       4.推動水利國際交流與技術合作,對水利事業增進重大權益或享譽
         國際,敦睦邦交者。
 (二)水利事業貢獻獎:候選人為水利相關政府機關(構)及農田水利會
       現職人員以外,對協助水利事業推動卓有貢獻之人士,且需合於下
       列條件之一:
       1.協助水利相關研究有重大發現、創新之貢獻者。
       2.協助水利相關管理工作,對水利業務之推動有特殊優良事蹟或重
         大貢獻者。
       3.協助水利工程建設及災害防救工作,處理得宜,增進國家重大利
         益貢獻卓著者。
       4.協助水利國際交流與技術合作,對水利事業增進重大權益或享譽
         國際,敦睦邦交者。
 (三)水利績優貢獻獎:候選人為水利相關政府機關(構)及農田水利會
       之現職人員,且對從事水利事業相關研究、建設、管理、行政工作
       等方面有卓越表現足以表彰者。
 

三、大禹獎、水利事業貢獻獎及水利績優貢獻獎候選人產生方式及得獎名
    額如下:
 (一)大禹獎:
       由水利相關政府機關(構)、大專院校水利相關科系(所)、其他
       法人或團體,具函各推薦一至三人參加候選,每年度評選一至五名
       得獎人員為原則。法人或團體設有全國性公會或聯合會者,由全國
       性公會或聯合會推薦。
 (二)水利事業貢獻獎:
       由水利相關政府機關(構)、大專院校水利相關科系(所)、其他
       法人或團體具函各推薦一至三人參加候選,每年度評選一至五名得
       獎人員為原則。法人或團體其設有全國性公會或聯合會者,由全國
       性公會或聯合會推薦。
 (三)水利績優貢獻獎:
       由水利相關政府機關(構)及農田水利會具函推薦一至五人參加候
       選,每年度評選一至二十名得獎人員為原則。
 (四)曾獲頒各獎項人員,不得重複推薦為同一獎項候選人。
 (五)上級單位得推薦下級單位之首長或主管人員;但各單位首長不得自
       我推薦為候選人。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得獎員額,得由評選委員會視實際報名情形
       彈性調整。
 
四、候選人之推薦需檢附推薦書(如附件)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候選人之推薦資料自公開受理日起至截止日前須送達本署者方受理,
    由本署籌組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其評選組織及作業原則如下:
 (一)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本署有關主管
       人員聘(派)兼之;外聘評選委員得支領出席費用。
 (二)評選作業原則由評選委員會於評選作業前議定之。
 (三)評選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推派一人
       代理。會議以總委員數之二分之一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四)候選人經評選委員會評選通過,並經評選委員會召集人核定後為得
       獎人。
 
六、評選委員會每年得推舉對水利界具重大、深遠貢獻之耆老,頒贈終身
    成就獎。

七、水利傑出貢獻獎項得獎人之獎勵如下:
 (一)由全國水利節慶祝活動籌備委員會發函通知,邀請得獎人於當年全
       國水利節慶祝活動場合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一尊暨紀念品一份;
       該得獎具體貢獻或事績,一併公告於本署網際網路。
 (二)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全國水利節慶祝活動籌備委員會函請得獎
       人服務機關敘獎並登載於其人事資料。
 (三)由全國水利節慶祝活動籌備委員會編印得獎人專輯,函送各水利相
       關政府機關(構)、其他水利相關法人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