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違反離岸風電防疫措施案件,依行政罰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依本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四十六次會議
決議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規定,執行一
○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經能字第一○九○四六○五三四○號公告之離岸風電
防疫措施(以下簡稱本公告)。
三、依本公告公告事項第四點規定,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如有違反本公告防
疫措施者,由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六
條第三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裁處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