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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09 月 23 日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之查核、安全評
    估報告之審核及相關督導事項,特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政策與制度之擬議事項。
 (二)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之複查事項。
 (三)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 (含安全評估計畫書、使用前安全複核報
      告、初次使用評估報告、定期評估報告及特別評估報告) 之審核事
      項。
 (四)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改善及緊急處理之審查及技術指導事
      項。
 (五) 水利建造物檢查與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基準及相關技術規範之審核
      事項。
 (六) 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歲修養護、檢查與安全評估之審查
      及指導事項。
    前項任務之執行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實地勘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部水利署副署長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
    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其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處長一人。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處長一人。
 (四)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一人。
 (五) 本部技監或參事一人。
 (六) 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副所長一人
 (七) 學者、專家代表七人至九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二人,秘書二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
    ,由本部水利署人員派兼之,其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水源經營組辦
    理。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為主持;並得
    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六、本小組設蓄水與引水工作分組及防水與洩水工作分組,各工作分組之
    分組召集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一人擔任。
    蓄水與引水工作分組負責處理本小組蓄水與引水建造物之預審及先期
    作業,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水源經營組負責;防水與洩水工作分組
    負責處理本小組防水與洩水建造物之預審及先期作業,幕僚作業由本
    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負責。


七、蓄水建造物附屬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其預審及先期作業,應併由蓄
    水與引水工作分組辦理。


八、蓄水與引水工作分組成員,由本部水利署視個案需要,就下列單位代
    表及學者、專家邀請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 本部水利署代表四人。
 (三) 本部水利署北區、中區及南區水資源局代表各一人。
 (四) 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代表一人。
 (五)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六)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七) 學者、專家代表七人至九人。


九、防水與洩水工作分組成員,由本部水利署視個案需要,就下列單位代
    表及學者、專家邀請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 本部水利署代表五人。
 (三) 學者、專家代表五人至七人。


十、本小組及工作分組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