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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
歷史法規: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附表一 能源查核制度申報表(工業及其他生產性質行業).pdf
附表二 能源查核制度申報表(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汽電共生廠).pdf
附表三 能源查核制度申報表(非生產性質行業).pdf
附表四 煤炭用戶能源申報表.pdf
附表五 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能源申報表.pdf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一、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三規定
之行業類別,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
前項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除網路申報外,申報文件須由
能源用戶簽名用印。
二、煤炭用戶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附表四申報前一月煤炭購買及使用資料。
三、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應於每月二十日前,
依附表五申報前一月軌道用電與管線運輸用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