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百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貳 礦場救護隊之編組應依左列辦理:
┌─────┬────────────────────────┐
│礦 場 別│編 組 基 準│
├─────┼────────────────────────┤
│地下礦場 │一 礦場救護隊之編組,以班為為單位,每班設班長一│
│ │ 人,班員四人。每二班以上設隊長、整備員、事務│
│ │ 員各一人。班長及隊長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擔任│
│ │ 之。 │
│ │二 僱用礦場作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之礦場,應單獨組織│
│ │ 至少一班之救護隊,每增加作業人員二十人,應增│
│ │ 加遴選救護隊員一人,其增加之救護隊員人數,每│
│ │ 五人應再編組一班,未達五人者,得與鄰近之地下│
│ │ 開採礦場共同組織之。 │
│ │三 僱用礦場作業人員未滿五十人之礦場,得視規模之│
│ │ 大小與鄰近之礦場共同設立之。其隊員人數之遴選│
│ │ 原則如左: │
│ │ (一) 僱用礦場作業人員十人以下者,遴選二人。 │
│ │ (二) 僱用礦場作業人員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者,遴選二│
│ │ 人。 │
│ │ (三) 僱用礦場作業人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五人者,遴選│
│ │ 三人。 │
│ │ (四) 僱用礦場作業人員三十六人至四十九人者,遴選│
│ │ 四人。 │
├─────┼────────────────────────┤
│露天礦場 │一 礦場救護隊之編組,以班為為單位,每班設班長一│
│ │ 人,班員四人。每二班以上設隊長、事務員各一人│
│ │ 。班長及隊長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擔任之。 │
│ │二 僱用礦場作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之礦場,應設立三班│
│ │ ,三十一人至四十九人者應設立二班,三十人以下│
│ │ 者應單獨設立至少一班之救護隊。四人以下者,全│
│ │ 體作業人員均為救護隊成員。 │
└─────┴────────────────────────┘
┌─────┬────────────────────────┐
│礦 場 別│編 組 基 準│
├─────┼────────────────────────┤
│石油、天然│一 礦場、廠部分: │
│氣礦場 │ (一) 設救護隊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二人,負責指揮│
│ │ 及人員之調派。 │
│ │ (二) 救護隊分設: │
│ │ 1 消防班:負責消防滅火及消防警戒等工作。 │
│ │ 2 工程搶修班:負責緊急搶修、防範災情擴大及│
│ │ 器材供應等工作。 │
│ │ 3 救護班:負責人員救護及送醫等工作。 │
│ │ 以上各班,每班設班長一人,班員四人以上。 │
│ │二 陸上工程隊部分: │
│ │ (一) 由該工程隊隊長、助理 (或領班) 分別擔任救護│
│ │ 隊隊長及副隊長,負責指揮及人員之調派。 │
│ │ (二) 全體工程隊隊員為當然成員,由隊長負責指派擔│
│ │ 任消防、搶修、救護、送醫、警戒等工作。 │
│ │三 海域工程隊部分: │
│ │ (一) 由該工程隊隊長、助理 (或領班) 分別擔任救護│
│ │ 隊隊長及副隊長,負責指揮及人員之調派。 │
│ │ (二) 全體工程隊隊員為當然成員,由隊長負責指派擔│
│ │ 任消防、搶修、救護、送醫、警戒等工作。 │
│ │四 海域礦區移動式工作設施之救護隊編組,依照海上│
│ │ 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辦理。 │
└─────┴────────────────────────┘
參 礦場救護隊之裝備應依左列辦理:
┌─────┬────────────────────────┐
│礦 場 別│編 組 基 準│
├─────┼────────────────────────┤
│地下礦場 │一 救護隊之裝備名稱及數量如左: │
│ │ (一) 氧氣呼吸器五台以上,每台配備氧氣瓶及清淨罐│
│ │ 各二只。 │
│ │ (二) 手搖式或電動式通氣管呼吸器每二班一台,每台│
│ │ 配備通氣管三十公尺以上。 │
└─────┴────────────────────────┘
┌─────┬────────────────────────┐
│礦 場 別│編 組 基 準│
├─────┼────────────────────────┤
│石油、天然│ (三) 空氣呼吸器五套以上或通氣管呼吸器一組、通氣│
│氣礦場 │ 管四十公尺以上。 │
│ │ (四) 一氧化碳檢知器一台、、檢知管五盒。 │
│ │ (五) 漏風檢知器一台、發煙管五盒。 │
│ │ (六) 瓦斯檢定器一台。 │
│ │ (七) 通訊設備一組。 │
│ │ (八) (刪除) │
│ │ (九) 救護隊每一隊員之裝備手提包一個、工作服二套│
│ │ 、安全帽一頂、帽用安全燈一套、工作鞋一雙、│
│ │ 腰帶一條、手套一雙、毛巾一條及筆記本等。 │
│ │二 前述救護器材得放置於礦場集中管理。 │
├─────┼────────────────────────┤
│露天礦場 │救護隊之裝備名稱及數量如左: │
│ │ (一) 急救箱、擔架各一只,訓練用人體模型一具。 │
│ │ (二) 護隊每一隊員之裝備手提包、安全帽、腰帶、安│
│ │ 全繩、毛巾、筆、筆記簿等各一只、工作服二套│
│ │ 、工作鞋及手套各一雙。 │
├─────┼────────────────────────┤
│石油、天然│救護隊之裝備名稱及數量如左,其不足部分依照有關消│
│氣礦場 │防法規辦理: │
│ │一 礦場、廠部分: │
│ │ (一) 一五○磅乾粉滅火器一具以上。 │
│ │ (二) 二○磅乾粉滅火器十具以上。 │
│ │ (三) 空氣呼吸器五套以上。 │
└─────┴────────────────────────┘
┌─────┬────────────────────────┐
│礦 場 別│編 組 基 準│
├─────┼────────────────────────┤
│石油、天然│ (四) 瓦斯測定器一套以上。 │
│氣礦場 │ (五) 氧氣測定器一套以上。 │
│ │ (六) 安全工具一套以上。 │
│ │ (七) 擔架及急救箱各一套以上。 │
│ │ (八) 手搖式通氣管呼吸器一組,通氣管四十公尺以上│
│ │ 。 │
│ │二 陸上工程隊部分: │
│ │ (一) 現場配置適量之救護及消防器材。 │
│ │ (二) 工程車一輛以上。 │
│ │ (三) 急救箱及擔架各一套以上。 │
│ │三 海域工程隊部分: │
│ │ (一) 無線電話通訊機組二套。 │
│ │ (二) 空氣呼吸器五套。 │
│ │ (三) 瓦斯測定器一台。 │
│ │ (四) 二○磅A、B、C乾粉滅火機二組。 │
│ │ (五) 擔架及急救箱各一套以上。 │
│ │四 海域礦區移動式工作設施之救護隊裝備,依照海上│
│ │ 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辦理。 │
└─────┴────────────────────────┘
附註:急救箱內藥品,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至少應包括消毒紗
布、消毒棉花、止血帶、膠布、三角巾、普通剪刀、無鉤鑷子、夾
板、繃帶、安全別針及必需藥品。
肆 煤礦及煤以外地下礦場救護隊訓練課程基準
┌────┬─────────────┬────┬──────┐
│班 別│課 程│授課時間│備註 (次數) │
├────┼─────────────┼────┼──────┤
│一 新任│ (一) 學科: (六小時) │ │應施行一次以│
│救護隊員│ 1 有害瓦斯及通風。 │二小時 │上之訓練及演│
│基礎訓練│ 2 氧氣呼吸器之構造及│三小時 │習。 │
│ │ 使用。 │ │ │
│ │ 3 救護作業。 │一小時 │ │
│ │ (二) 實習: (十六小時) │ │ │
│ │ 1 急救法之演練。 │ │ │
│ │ 2 配戴氧氣呼吸器之著│四小時 │ │
│ │ 裝演練及檢討。 │十二小時│ │
├────┼─────────────┼────┼──────┤
│二 煤礦│1 急救法解說及演練。 │一小時 │每六個月應施│
│場救護隊│2 氧氣呼吸器之構造原理操作│一小時 │行一次以上之│
│訓練 │ 演練。 │ │訓練及演習。│
│ │3 PU發泡劑封閉作業演練。│一小時 │ │
│ │4 配戴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四小時 │ │
│ │ 器之著裝演練。 │ │ │
│ │5 通氣管呼吸器之著裝演練。│一小時 │ │
├────┼─────────────┼────┼──────┤
│三 煤以│1 氧氣呼吸器之構造及使用。│二小時 │每六個月應施│
│外地下礦│2 救護作業。 │一小時 │行一次以上之│
│場救護隊│3 急救法之演練。 │一小時 │訓練及演習。│
│訓練 │4 配戴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二小時 │ │
│ │ 器之著裝演練及檢討。 │ │ │
└────┴─────────────┴────┴──────┘
伍 露天礦場救護隊訓練課程基準
┌────┬─────────────┬────┬──────┐
│班 別│課 程│授課時間│備註 (次數) │
├────┼─────────────┼────┼──────┤
│一 新任│ (一) 學科: (六小時) │ │應施行一次以│
│救護隊員│ 1 礦場救護隊編組及任│二小時 │上之訓練及演│
│基礎訓練│ 務。 │ │習。 │
│ │ 2 各種救護器材構造及│四小時 │ │
│ │ 使用方法講解。 │ │ │
│ │ (二) 實習: (八小時) │ │ │
│ │ 1 急救法及急救法之演│四小時 │ │
│ │ 練。 │ │ │
│ │ 2 各種救護器材使用演│四小時 │ │
│ │ 練。 │ │ │
├────┼─────────────┼────┼──────┤
│二 露天│ (一) 學科及實習: (八小時│ │每六個月應施│
│礦場救護│ ) │ │行一次以上之│
│隊訓練 │ 1 礦場救護隊編組及任│一小時 │訓練及演習。│
│ │ 務。 │ │ │
│ │ 2 急救法及急救法之演│三小時 │ │
│ │ 練。 │ │ │
│ │ 3 各種救護器材構造講│四小時 │ │
│ │ 解及使用演練。 │ │ │
└────┴─────────────┴────┴──────┘
陸 石油、天然氣礦場救護隊訓練程基準
┌────┬─────────────┬────┬──────┐
│班 別│課 程│授課時間│備註 (次數) │
├────┼─────────────┼────┼──────┤
│一 新任│ (一) 學科: (六小時) │ │應施行一次以│
│救護隊員│ 1 礦場救護隊編組及任│二小時 │上之訓練及演│
│基礎訓練│ 務。 │ │習。 │
│ │ 2 各種消防與救護器材│四小時 │ │
│ │ 構造及使用方法講解│ │ │
│ │ 。 │ │ │
│ │ (二) 實習: (八小時) │ │ │
│ │ 1 急救法及急救法之演│四小時 │ │
│ │ 練。 │ │ │
└────┴─────────────┴────┴──────┘
┌────┬─────────────┬────┬──────┐
│班 別│課 程│授課時間│備註 (次數) │
├────┼─────────────┼────┼──────┤
│一 新任│ 2 各種救護器材使用演│四小時 │ │
│救護隊員│ 練。 │ │ │
│基礎訓練│ │ │ │
├────┼─────────────┼────┼──────┤
│二 石油│ (一) 學科及實習: (八小時│ │每六個月應施│
│、天然氣│ ) │ │行一次以上之│
│礦場救護│ 1 礦場救護隊編組及任│一小時 │訓練及演習。│
│隊訓練 │ 務。 │ │ │
│ │ 2 急救法及急救法之演│三小時 │ │
│ │ 練。 │ │ │
│ │ 3 各種救護及消防器材│四小時 │ │
│ │ 使用演練。 │ │ │
└────┴─────────────┴────┴──────┘
柒 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礦場實際情形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