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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民間團體辦理能源領域會議及活動補助或捐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團體辦理能源領域會議及活動(
    以下簡稱活動),以補(捐)助其辦理活動之經費方式,達成落實促
    進民眾積極參與能源相關活動、建立正確能源知能之目的,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三、民間團體辦理下列能源健全發展之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
    :
(一)能源相關宣導。
(二)能源領域相關會議或展覽。
(三)其他有助於推廣能源業務之事項。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之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私立學校或從事公益之社會
      團體。
(二)於申請之年度內,未自能源局公務預算、本部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石油基金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項下,承攬(接)與申請補(捐)助
      活動性質相近之委辦計畫,或與該委辦計畫有關之分包計畫。


五、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活動前,提送能源局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1.活動名稱:須有能源內容之相關文字。
      2.目標或宗旨。
      3.辦理時間、地點及主(協)辦單位。
      4.參加對象及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5.預期成果。
      6.經費預算: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同一活動如有
        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確實列明活動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法人或學校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從事公益之
      社會團體須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補(捐)助者現行人力概況及過去重要活動事蹟。
    申請補(捐)助者提送之實施計畫書及相關資料不齊全者,能源局得
    限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能源局得視年度可資運用之預算,採書面審查核給額度。如申請補
      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由能源局組成補(捐)助活動審查
      小組進行審查作業。
(二)審查項目包括活動性質、對能源局業務推動助益、執行方法之可行
      性、參與活動人數、預算編列合理性及其他效益。


七、補(捐)助經費核給事項及基準:
(一)講座鐘點費:以行政院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
      規定為支給標準。
(二)出席費及稿費:以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為支給標準。
(三)場地佈置材料費。
(四)資料印製費。
(五)其他依補助活動性質之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管理費。
    前項活動補助經費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扣除衍生性收入後之
    實際支用數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八、受補(捐)助者之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經能源局審查核定後,受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填
      報補(捐)助案件成果報告表(附件一)、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
      二),檢附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並
      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衍生性收入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以及相關活動佐證附件,活動圖片、文宣品或相關文
      件,向能源局辦理請款及核銷。
(二)受補(捐)助者之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捐)助金額、據領單
      位全銜及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用印、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
      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三)受補(捐)助者於補助案件結案時應將衍生性收入納入計算,如有
      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或扣減。
(四)留存受補(捐)助者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能源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
      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能源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者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
      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如發現受補(捐)助者未確實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之規定列
    明相關資料,或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除應廢止或撤銷補助核定,
    已核發之補(捐)助款應予追繳外,能源局於五年內得對該申請補(
    捐)助者列為不予補(捐)助之對象。
    受補(捐)助者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成效不
    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能源局除應要
    求受補(捐)助者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受理一年至五年之補(捐)助申請。


十、受補(捐)助者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並遵守下列規範:
(一)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二)以受補(捐)助經費所辦理之各項會議,應依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能源局派員實地訪查受補(捐)助者辦理活動時,受補(捐)助者
      應為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十二、能源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將補(捐)助對象、補(捐)助事
      項及補(捐)助金額等相關資訊,按季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下支應。


十四、本部另訂有相關管考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