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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際經貿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我國參與國際經貿事務、

  推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及參與區域經濟

  整合之相關工作,爰依國際經貿策略小組設置要點第八點

  規定,設國際經貿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議決或協調推動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

   之談判策略。

(二)議決或協調世界貿易組織及洽簽經濟合作協定等之談判

   所涉因應自由化對策。

(三)協調彙整對外談判立場及監督對外承諾之執行。

(四)提報國際經貿策略小組之相關事項。

(五)執行經貿人才培訓工作。

(六)推動辦理與產業合作及宣導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由本部部長兼任召集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並由本部聘請下列機關之副首長兼任委員: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財政部。

(四)教育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衛生福利部。

(九)文化部。

(十)勞動部。

(十一)科技部。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三)中央銀行。

(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十八)公平交易委員會。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十一)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僅邀集相關委

  員出席會議,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首長、代表、業務主

  管人員或專家、學者出席。

六、本小組於處理相關業務時,得依不同議題及業務性質成立

  工作分組,並指定主管單位負責配合辦理。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國際貿易局兼辦之。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國際貿易局循預算程序

  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