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我國參與國際經貿事務、
推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及參與區域經濟
整合之相關工作,爰依國際經貿策略小組設置要點第八點
規定,設國際經貿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議決或協調推動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
之談判策略。
(二)議決或協調世界貿易組織及洽簽經濟合作協定等之談判
所涉因應自由化對策。
(三)協調彙整對外談判立場及監督對外承諾之執行。
(四)提報國際經貿策略小組之相關事項。
(五)執行經貿人才培訓工作。
(六)推動辦理與產業合作及宣導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由本部部長兼任召集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並由本部聘請下列機關之副首長兼任委員: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財政部。
(四)教育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衛生福利部。
(九)文化部。
(十)勞動部。
(十一)科技部。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三)中央銀行。
(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十八)公平交易委員會。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十一)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僅邀集相關委
員出席會議,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首長、代表、業務主
管人員或專家、學者出席。
六、本小組於處理相關業務時,得依不同議題及業務性質成立
工作分組,並指定主管單位負責配合辦理。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國際貿易局兼辦之。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國際貿易局循預算程序
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