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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6: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跨機關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為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
    對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列管貨品申請案及輸往其他國家之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最終使用人與最終用途有疑慮申請案之審查,特訂
    定本要點。


二、為審查前述之申請案,各受諮詢機關暨其任務如下:
(一)貨品主管機關(如附件一):就最終使用人申報之最終用途與出口
      貨品本身之用途是否相符提供意見。
(二)駐外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就國外交易對象是否可能涉及武器擴散
      提供意見或就最終用途及使用人進行查核。


三、審查作業方式與流程(如附件二):
(一)由貿易局就申請案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行審查,申請案非屬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即予以退件。
(二)申請案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但非屬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之貨品,且國外交易對象非屬出口管制實體名單或觀察名單之對象
      或非屬有疑慮者,貿易局得於三個工作天內逕予准駁。
(三)申請案屬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之貨品或國外交易對象為出
      口管制實體名單或觀察名單之對象,或國外交易對象非屬前述名單
      之對象但仍有疑慮者,由貿易局將申請資料送貨品主管機關、駐外
      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諮詢意見。
(四)貨品主管機關應於接到貿易局諮詢要求後十個工作天內,對最終使
      用人申報之最終用途與出口貨品本身之用途是否相符提供意見予貿
      易局辦理;駐外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應於接到貿易局諮詢要求後十
      五個工作天內,對國外交易對象是否可能涉及武器擴散提供意見或
      就最終用途及使用人提供查核結果予貿易局辦理。
(五)貿易局彙整相關受諮詢機關意見後,如認該申請案未具武器擴散風
      險,可逕予核發輸出許可證;如認仍有爭議,應於收到相關受諮詢
      機關意見後十個工作天內,召開跨機關審查會議。
(六)前款跨機關會議決議,認案件涉及政策性需另作審查時,貿易局應
      於該會議召開後十五個工作天內,提報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
      理策略推動小組臨時會另行審查。
(七)各簽證機關應以貿易局為窗口,將需協助審查之申請案交貿易局轉
      送相關受諮詢機關;簽證機關送請相關受諮詢機關填寫審查聯絡單
      (如附件三)。貿易局於接獲相關受諮詢機關意見後應立即轉復簽
      證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