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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第二園區容積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一、為執行「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楠梓加工出口區及中油莒光宏毅新村
    一帶)部份細部計畫乙種工業區【工八】容積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相關規定案」(以下簡稱本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楠梓加工出口區第二園區內建築基地申請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適用本要點。


三、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四百者,應依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楠梓加工出口區第二園區建築暨景觀
    管制規範」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內政部頒訂之「綠建築標章」,並至少應符合七項以上指標以
      及鑽石級綠建築等級。
(二)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三)檢具減少碳排放之相關造林計畫,併同楠梓加工出口區第二園區建
      築暨景觀預審小組會議審查。
(四)自行設置污水處理廠,且經處理之廢(污)水應達排放標準。


四、申請人於取得使用執照一年內如無法取得前點第一項鑽石級綠建築等
    級,得檢具申請綠建築之相關佐證資料提送本處,以申請本案都市計
    畫變更作業。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所須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交
    保證金。


五、申請建築基地符合第三點規定且自本案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完成申請
    者,得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含允許增加容積率總和)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五百二十。


六、申請人應檢附開發計畫之書圖文件,開發計畫內容須包括建築計畫(
    含建築基地配置圖、平立面圖、剖面示意圖、面積計算『含容積增量
    、開放空間等』及回饋負擔代金計算)、植栽計畫、使用計畫、開發
    時程、及本處核定之投(增)資計畫等相關資料各三份,向本處提出
    申請容積增量。
    前項申請經本處核准容積增量,應於核准後六個月內向本處申請建築
    執照。但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得展期三個月,以一次為限,逾期失其
    效力。


七、建築基地申請容積增量須經本處審查,並函報高雄市政府同意,及依
    回饋負擔規定向高雄市政府繳納代金後,始能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回饋負擔程序及繳納代金計算方式,依本案之容積增量變更負擔
    規定辦理。


八、全區容積總增量之上限值共計五萬三千五百九十三平方公尺,當容積
    總增量全部使用後,本要點即停止適用。
    前項全區容積總增量使用情形,由本處定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