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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容積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執行「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楠梓加工出口區、後勁及右昌一帶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乙種工業區(工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案」(以下簡稱本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楠梓加工出口區內建築基地依本案申請建築者,適用本要點。

三、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未超過百分之三百者,應依現行建築管理程序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建築執照。

四、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四百者,應依第六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超過百分之四百以上,並符合本要點附表一所列情形者,其建築物得允許增加容積率,但建築基地容積率(含允許增加容積率總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九十。

六、建築基地依本要點申請建築時,其留設之空地應綠化,綠化面積不得低於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

因基地條件限制綠化面積未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時,得以屋頂綠化或外牆面綠化替代;惟該替代之屋頂綠化或外牆面綠化不得計入增加容積率核算。

依本要點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因基地條件限制綠化面積未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時,得以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替代之。

七、區內事業之建築基地依本要點申請建築時,應檢附本要點附表二之書圖文件各六份,向本處提出申請容積增量。

前項申請經本處核准容積增量,應於核准後六個月內向本處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但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得展期三個月,以一次為限,逾期失其效力。

八、建築基地申請容積增量須經本處審查,並函報高雄市政府同意,及依回饋負擔規定向本處或高雄市政府繳納代金後,始能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回饋負擔程序及繳納代金計算方式,依本案之容積增量計算方式及容積率提升變更負擔計算方式之規定辦理。

九、全區容積總增量之上限值共計六十九萬平方公尺,當容積總增量全部使用後,本要點即停止適用。

前項全區容積總增量使用情形,由本處定期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