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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
一、為規範加工出口區寬頻管道之使用、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提升
    加工出口區寬頻管道使用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二)管理維護機關: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各分處。
(三)寬頻管道:加工出口區內建設供光纖纜線或弱電纜線鋪設用之地下
      結構物,包含主幹管道、引進管、人孔及手孔。
(四)申請人:申請使用或續用標的者。
(五)使用者:經申請寬頻管道布設纜線獲得許可並與管理維護機關簽訂
      使用契約之業者或公務機關。
(六)整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之直徑四英吋管(部份地區若因配合
      施工條件或使用者之需求設計,則依實際需要另訂規格尺寸)。
(七)管中管:指在整管中所布設之四支小管,使用時以小管(或稱管中
      管)為單位,與其他使用者共用整管。
(八)使用標的:加工出口區內寬頻管道。
(九)纜線:指電信光纖纜線、有線電視纜線、監視系統纜線、弱電線路
      或其它電信纜線。


三、凡設有寬頻管道之道路,使用者自寬頻管道完成之日起,新建及埋設
    纜線,均須申設進入寬頻管道,不得自行挖埋地下線路。


四、從事第一類電信服務、第二類電信服務、公用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
    事業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向管理維護機關申請使用加工出口區之使用
    標的。
    申請人之布設物為光纖纜線者得優先申請。
    申請人申請使用之標的不得妨礙其他申請人布設線路。如有此情形,
    管理維護機關得不予許可該申請案件。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維護機關申請使用寬頻管道:
(一)使用申請書三份。
(二)資格證明文件:
      1.第一類電信服務、第二類電信服務或公用事業者,應檢附許可證
        影本三份。
      2.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三份。
      3.各級政府機關應正式函文申請。
(三)布設計畫書三份,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布設之目的。
      2.使用標的及各標的物之數量。
      3.布設物之相關位置圖。
      4.詳細描述布設物之規格並附參考圖片。
      5.布設進度表。
      6.布設動線圖與交通維持安全措施。
      7.緊急應變措施及對其他管道影響等問題之因應方式。
      8.現場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9.其他需補充之相關資料。
    管理維護機關依各申請人所有申請文件送齊時間先後為審查之順序,
    並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
    經審查合格者,由管理維護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簽訂使用契約,未於
    十四日內簽約者,視為放棄。
    申請人如於簽約前欲變更布設計畫書之內容,應重新申請使用。
    使用者如於簽約後需變更布設計畫書之內容,應檢附變更後之布設計
    畫書,向管理維護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六、使用者與管理維護機關簽訂之使用期應至少一年,並得一次簽訂使用
    期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使用契約。
    使用者於租期屆滿後需續用原使用標的,應於租期末日之一個月前檢
    附第五點第一項之文件向管理維護機關提出申請。
    管理維護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完備後二週內審查完竣,並將審
    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使用者應按使用單位、使用長度及使用期間,以年繳方式支付使用費
    ,第一年使用費應於簽訂使用契約時支付,其餘年度使用費應於前一
    年使用契約屆滿之一個月前支付。
    前項管道使用費之費率,由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核定。


八、寬頻管道使用者非經管理維護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使用契約之權利
    轉讓予他人。


九、使用者如需進行纜線系統維護,應於維修日七日前向管理維護機關提
    出申請。遇有緊急事故時,應即向管理維護機關報備,同時進行維修
    ,並應於開始維修日起七日內補提維修報告。非經管理維護機關核准
    ,不得任意進場施作,以維各管道纜線之安全。
    使用者完成寬頻管道纜線之布設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全面性巡視,
    並檢查管道、人手孔及引上管等結構體是否正常無異,且作成巡勘紀
    錄表提送管理維護機關備查。
    使用者應於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自主檢查,並將實地檢視報告於檢查
    後十五日內,提報維護情形予管理維護機關;自主檢查時應同時檢視
    寬頻管道之人手孔情況,若發現管道主體設施損壞或人手孔異常,應
    儘速主動提報管理維護機關處理。


十、寬頻管道主體(如整管、管中管、管塞、人手孔、引上管、纜線托架
    等)維護工作由寬頻管道管理維護機關負責。
    收納於寬頻管道內之纜線及附屬設施(如電信光纖纜線、有線電視纜
    線、監視系統纜線、弱電線路或其它電信纜線、接線盒等),由使用
    者自主檢查及維修。


十一、加工出口區已設置寬頻管道之道路,經管理維護機關認定該寬頻管
      道可串聯相鄰管道,並足供布設纜線者,使用者不得在各該路段內
      重複挖掘埋設纜線或以非埋設於地下之方式架設纜線。
      本要點施行前以非埋設於地下之方式架設纜線,應於寬頻管道完成
      ,並經管理維護機關通知後六個月內遷移納入寬頻管道。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管理維護機關得予以剪斷或拆除附掛之各
      類物品,其所需費用由附掛纜線之業者負擔,管理維護機關得依法
      求償。
      使用者於寬頻管道布纜完成後,應將以非埋設於地下之方式架設纜
      線拆除和清理。


十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管理維護機關通知拆除之十四日內
      ,向管理維護機關提交拆除計畫書,並應自通知日起三十日內,自
      行拆除已布設之纜線,並回復寬頻管道之原狀:
  (一)使用者使用期間屆滿未再續約或終止契約者。
  (二)使用者未經管理維護機關審查許可,仍為違規布設,經管理維護
        機關通知限期拆除。
      使用者未依前項規定處理,管理維護機關得逕行代為處理,所需費
      用由使用者負擔。
      拆除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一)涉及拆除之使用標的及各標的物數量。
  (二)涉及拆除之布設物相關位置圖。
  (三)進度表。
  (四)涉及拆除動線圖與交通維持安全措施。
  (五)緊急應變措施及對其他管道影響等問題之因應方式。
  (六)現場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七)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使用者如欲變更拆除計畫書之內容,應重新提交拆除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