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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水輔導大用水戶用水改善措施,就達成
    實質節水改善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勵對象優先以本部水利署輔導之大用水戶,依法設立公司登記並營運
    二年以上,且採行本部水利署輔導節水計畫所提出之節水方案或自輔導以
    後以其他方式完成實質節水改善者。
    前項獎勵對象分下列兩組:
    (一)領有工廠登記資料者,屬工業組。
    (二)前款以外者,屬非工業組。
    第一項各組優先獎勵對象之報名未達十家時,開放第二階段獎勵對象報名
    至十家為止。
    第二階段獎勵對象為自一百零七年以後輔導者:
    (一)工業組:本部工業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輔導每月用水量一千噸以上
        之廠商,依法設立公司登記並營運二年以上,領有工廠登記資料者。
    (二)非工業組:教育部輔導每月用水量一千噸以上之學校。
三、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非工業組者,節水投
    資金額須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本部得取消其報名或領
    獎資格:
    (一)二年內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報名前五年內有違反水利法或溫泉法之行為。
    (三)同一節水事蹟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四)同一節水事蹟重複報名節約用水績優選拔。
    (五)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不實或不完全陳述。
四、本要點之活動報名期間以二至三個月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變更,報
    名期間及頒獎日期以本部水利署網站公告為準。
五、參加者應據實填寫附件一至附件三之資料。
六、本要點評分方式,依其節水成效、投資成本及衍生效益三方面給予不同權
    重之評分,並以五十分最低門檻分數,評分項目及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
    。
七、評分方式分下列四階段: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水利署依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審查參加者之
        報名資格,並檢視第五點附件一至附件三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如
        有缺漏或誤繕應通知參加者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二)初選:由本部水利署依參加者提供之書面資料,採節水輔導改善獎勵
        評分標準表(附表一)評分標準給予權重評分,並依評分結果排序,
        各組選出前七名入圍者。
    (三)複選:由產官學者八位外聘專家及三位本部水利署代表共十一名擔任
        評審委員,並由本部水利署其中代表一名擔任召集人,邀集全體委員
        召開會議,確認現地勘查作業流程與審查重點後,評審委員依第二點
        第二項規定分二組,每組應有外聘委員四名及水利署代表(或其代理
        人)一名,擔任現地勘查委員,辦理實地勘查。
    (四)決選:由本部水利署邀請全體委員召開決選會議,確認排序名次。
八、評分結果各組之前三名頒予特優獎牌及獎金;各組第四名至第六名,頒予
    優等獎牌及獎金。
    前項獎金額度以當年度於本部水利署網站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