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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案件查核作業程序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一、為確保商品符合商品免驗辦法之規定,以確保消費安全及杜絕不安全
    商品流入國內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檢驗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所屬轄區分局。


三、檢驗機關得衡量其業務必要性,對符合商品免驗辦法規定申請免驗進
    口之商品,依下列方式執行查核:
(一)逐批免驗案件查核:對受理案件顯有懷疑時,得不定期查核,查核
      件數除本局花蓮分局及臺南分局外,不得少於二十件。
(二)專案免驗案件查核:於每年第一季執行,並以一次為原則,以前一
      年所申請專案免驗案件為選定查核對象。
(三)免驗通關逕放案件查核:依 CI999999999999 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
      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訂定年度查核計畫實施查核作業。


四、檢驗機關執行免驗案件查核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逐批免驗案件查核:由原受理免驗案件單位執行查核,若免驗商品
      存置地點非屬原受理單位轄區,則其所屬轄區之單位,應協助原受
      理免驗案件之單位完成查核,並完成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
      之登輸作業及通知原受理單位。
(二)專案免驗案件查核:由本局第五組選定查核對象並召集本局第二組
      或第三組(視商品屬性而定)、第五組及轄區分局(組)組成查核
      小組執行。
(三)免驗通關逕放案件查核:由 Web  版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依年度免驗
      查核計畫分派轄區分局(組)執行。


五、檢驗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除免驗通關逕放案件外,應查核商品實體與原申請免驗商品時所檢
      附之照片或型錄、品目、規格型號及數量是否相符。
(二)與原申請免驗進口之用途是否相符。
(三)非銷售之商業樣品、展覽品,是否於免驗商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
      加依商品檢驗法規定不得銷售字樣。


六、有下列情形者,列為執行專案免驗查核之對象:
(一)一年內有二次以上申請專案免驗案件紀錄。
(二)經評估有實施免驗查核需要。
(三)曾有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經處分。


七、檢驗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查核結果應詳細記錄於「免驗查核紀錄表」內,並請報驗義務人簽
      章確認。
(二)查核結果應登錄於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或 Web  版市場
      監督管理系統內。
(三)發現有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逕
      行移請市場監督單位受理後續涉違規案件調查作業。


八、報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致無法達成調查目的時
    ,調查人員應將調查情形作成紀錄送本局第五組。


九、經免驗查核符合之報驗義務人,當年度不重覆進行免驗查核,但經檢
    驗機關評定認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十、檢驗機關執行商品免驗案件查核,應於次月五日前登錄於商品報驗發
    證及風險管理系統,或Web版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