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高屏溪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各活動堰及取出水工閘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屏溪下游高雄市大樹區附近,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
局(以下簡稱南水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混凝土固定堰:長度六百七十四公尺,堰頂標高由右岸十七公尺漸
升至左岸二十.五公尺(由右岸長度二百二十八公尺標高為十七公
尺,銜接長度二百四十公尺標高十七.八公尺,銜接長度一百六十
五公尺標高十八.五公尺,銜接長度三十二公尺標高十八.五公尺
漸變至標高二十.五公尺,銜接長度九公尺標高二十.五公尺)。
(二)活動堰排洪道:
1.橡皮壩共六座,全寬度(含墩柱)二百十六公尺。
2.編號方式:與固定堰相鄰為第一號橡皮壩,由左岸往右岸遞增。
3.第一號壩及第二號壩:每座寬四十公尺、高二公尺,基座頂標高
十四公尺。
4.第三號壩及第四號壩:每座寬三十公尺、高二.五公尺,基座頂
標高十三.五公尺。
5.第五號壩及第六號壩:每座寬二十公尺、高二.五公尺,基座頂
標高十三.五公尺。
(三)活動堰排砂道:
1.橡皮壩共二座,全寬度(含墩柱)七十公尺。
2.編號方式:緊臨排洪道之橡皮壩為第七號壩,靠右岸者為第八號
壩。
3.第七號壩及第八號壩:每座寬三十公尺、高二.五公尺,基座頂
標高十三.五公尺。
(四)取出水工放水路制水閘門:
1.最大放流量:含下游保留水權量及河川生態基流量為三十七秒立
方公尺。
2.制水閘門:共三座,每座寬四公尺、高二公尺,門孔底檻標高十
三.五四公尺。
3.編號方式:靠近管理室者為第一號,餘依序為第二號及第三號。
(五)取出水工取水路制水閘門:
1.計畫取水量:三十五秒立方公尺。
2.制水閘門:共三座,每座寬四公尺、高二公尺,門孔底檻標高十
三.五二公尺。
3.編號方式:靠近管理室者為第一號,餘依序為第二號及第三號。
(六)取出水工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
1.計畫取水量:三.五秒立方公尺。
2.制水閘門:共二座,每座寬一.八公尺、高一.三公尺;門孔底
標高為十八.五公尺。
3.編號方式:放水路側為第一號,沉砂池側為第二號。
(七)取出水工擋泥攔污閘門:
1.計畫取水量:三十五秒立方公尺。
2.擋泥閘門:共十四座,每座寬六公尺、高一.二公尺(含上、下
二層,下層門○.八公尺、上層門○.四公尺),進水底檻標高
為十五.六公尺。
3.編號方式:上游側為第一號,依序至下游為第十四號門。
4.分組方式:每二門為一組,共分為七組,上游側第一號及第二號
為第一組,依序至下游第十三號及第十四號為第七組。
四、本水庫各橡皮壩及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活動堰排洪道:
1.橡皮壩操作以一座為原則,必要時可同時操作二座或三座以上連
動操作。
2.排洪倒伏程序:當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上,且排砂道
兩座橡皮壩排氣完全倒伏後,水位仍超過標高十六.四公尺時,
則依序倒伏第六號壩至第一號壩。
3.攔水起立程序:當水位於標高十六公尺以下時,先由第一號壩充
氣起立攔水,俟完全起立後,水位仍未達標高十六公尺,則再依
序繼續起立第二號壩至第六號壩。
(二)活動堰排砂道:
1.橡皮壩當水位於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上時,先由第八號壩排氣倒
伏排洪,進行排洪與排砂。水位仍超過標高十六.四公尺時,再
繼續依序倒伏第七號壩。必要時可同時操作二座橡皮壩排氣倒伏
排洪與排砂。當排洪道橡皮壩均起立,水位於標高十六公尺以下
時,先由第七號壩充氣起立攔水,俟完全起立後,水位仍未達標
高十六公尺,則再繼續起立第八號壩。
2.當進水口前河道淤積達標高十四.五公尺以上或河川濁度超過六
千散射(NTU )濁度可能影響取水時,可利用斷水或選擇適當時
機以手動倒伏操作,排除進水口前之淤砂。但不得影響下游供水
。
3.當進水口前庭、攔污柵檢查維修等需要降低水位時,以手動倒伏
操作。
(三)活動堰之排洪道與排砂道共八座橡皮壩完全倒伏狀態下,水位未達
標高十六公尺時,各橡皮壩可自動充氣起立。洪水消退時,為避免
進水口淤積影響進水,得以手動方式操作橡皮壩,各活動堰排洪道
橡皮壩可於堰址水位於標高十六.七公尺以上時倒伏;或於堰址水
位未達標高十六.七公尺時充氣起立,其操作方式以能排除橡皮壩
之淤積為最優先。
(四)取出水工放水路制水閘門:
1.放水路制水閘門按取水量及相對溢流堰前水位決定其開啟度。
2.放水路淤砂有礙取水時,在不影響取水原則下可開啟河道放水路
閘門排放之。
(五)取出水工取水路制水閘門:
1.制水閘門配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
抽水站取水情形調整開啟度取水。
2.洪水高漲時,制水閘門應全部關閉。
3.當河水含砂量、濁度超過規定值或遇有害物質時,制水閘門得全
部關閉,停止取水。但自來水公司得依供水需要通知南水局開啟
取水閘門取水。
4.沉砂池或抽水站需斷水維修時,關閉之。
5.第三目有關規定值由相關單位另行訂定之
(六)取出水工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
1.河川水位於標高十八.五公尺以上時,得視營運需要啟閉制水閘
門引水。
2.操作制水閘門時,放水路側及沉砂池側需同時操作;為避免沉砂
池側閘門承受過大水壓力,沉砂池側開度需大於放水路側開度。
(七)取出水工擋泥攔污閘門:
1.擋泥攔污閘門操作以二座一組為原則,必要時可單獨操作。
2.外水位於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下時、枯水期或平時低濁度時,閘
門全開或關閉部分閘門,依需要量取水。
3.外水位介於標高十六.四公尺與十六.八公尺之間時,關閉下層
閘門,開啟上層閘門取水。
4.外水位於標高十六.八公尺或高濁度時,依需水量交互操作上層
閘門取水。
5.當取水閘門前淤積影響取水或需清理攔污柵時,可視情況開啟及
關閉第一至第七組閘門取水。
6.當河水含砂量、濁度超過規定值或遇有害物質時,擋泥攔污閘門
得全部關閉,停止取水。但自來水公司得依供水需要通知南水局
開啟取水閘門取水。
五、各活動堰之排洪道與排砂道橡皮壩及取出水工閘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活動堰之排洪道、排砂道橡皮壩:設有電動自動操作裝置,自動起
伏操作,必要時可在本水庫管理室內手動操作。
(二)取出水工放水路制水閘門:管理室設有電動操作裝置,必要時可在
現場操作。
(三)取出水工取水路制水閘門:管理室設有電動操作裝置,必要時可在
現場操作。
(四)取出水工側槽取水口制水閘門:閘門操作時原則以現場電動操作,
必要時得以手動操作桿操作啟閉閘門。
(五)取出水工擋泥攔污閘門:現場設有電動操作裝置,必要時亦可手動
操作。
六、各活動堰之排洪道與排砂道橡皮壩或取出水工閘門如有開啟或關閉之
動作時,操作完畢後應作紀錄。
七、活動堰因颱風豪雨即將倒伏前,依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
八、各活動堰排洪道與排砂道橡皮壩及各取出水工閘門應定期檢查,其異
常或維修情形,應作成紀錄。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施,應於事後陳報經濟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