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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2: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運用高屏溪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
    水庫)所攔蓄高屏溪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
    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屏溪下游高雄市大樹區附近,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固定堰。
(二)活動堰(即橡皮壩包括排洪道及排砂道)。
(三)魚道。
(四)取出水工。
(五)沉砂池。
(六)固床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排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情況危殆,
      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四)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水抬高水位,供給各用水標的運轉所需
      。
(六)河川水源流量:為本水庫河道放流量、放水路放流量及取水路引水
      量之總和。但應扣除下游河川生態維持流量。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運用以攔取高屏溪水源並與南化水庫聯合運用供應各標的用水
    。


六、南水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臺灣省
    高雄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高雄水利會)、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屏東水利會)等相關單位應互相聯繫協調取配水操作及用水
    量事宜。


七、本水庫以橡皮壩充氣抬高水位後取水,於沉砂池後方之原水由自來水
    公司抽水運用。


八、自來水公司、高雄水利會及屏東水利會等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十日前提
    出當年六月至十二月之用水計畫及十一月十日前提出次年一月至五月
    之用水計畫,經南水局協商同意後辦理。


九、本水庫引水時應考量下游河川生態需求及下游水權人權益,在水權狀
    額定用水量(附表一)內取水;南水局應將每月取水放水量紀錄表函
    送自來水公司、高雄水利會及屏東水利會。


十、本水庫水量之調配營運應以本水庫及其下游各用水標的用水計畫日需
    水量為基準;配水操作可依前日河川水源流量或視當日河川水源流量
    辦理;其運用及分配原則如下:
(一)堰址河川水源流量在本水庫用水計畫需水量及其下游水權量(附表
      二)總和以上,本水庫及其下游各用水標的水權人應在水權狀內登
      載之引用水量範圍內取水。
(二)堰址河川水源流量未達本水庫用水計畫需水量及其下游水權量總和
      時,本水庫及其下游各用水標的水權人應按既有水權登記之引用水
      量,依比例取水(附表三)。


十一、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如引用水源流量仍有不足,需調度農業用水時,
      依本部訂定之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水庫引用水源泥砂濁度超過一萬二千散射(NTU )時,原則上不
      取水。但自來水公司得依供水需要通知南水局開啟取水閘門取水;
      自來水公司、高雄水利會及屏東水利會因故變更用水量或南水局因
      故變更取配水操作時,應事先通知各相關單位。


十三、本水庫於平常引水期間,必要時得視檢查、維修、疏浚或排砂之需
      要,配合減少或停止引水以降低水位等因應措施。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十四、本水庫洪水期間不為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十五、本水庫水位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上時,活動堰依規定倒伏。若活動
      堰不能自動倒伏時,應以人工操作方式使之倒伏。
      當洪水消退時,為避免進水口附近淤積影響取水,得視情況於河川
      水位標高十六.四公尺以上時,充氣起立活動堰進行排砂操作。


十六、本水庫活動堰預備完全倒伏以進行調控水位或排砂致下游河川水位
      有驟升之虞時,南水局除應利用水庫警報系統於橡皮壩倒伏前一小
      時進行廣播,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等單位,促請轄
      區內民眾注意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十七、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時,本水庫應做好各項因應措
      施。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發生異常現象時,得採取橡水壩
      倒伏緊急放水等必要應變措施。


十九、本水庫因緊急運轉實施放水時,應按第十六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
      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


二十、本水庫緊急應變處理情形,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