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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
    昇施政效能,統籌特設「經濟部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部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部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部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之檢討策進事項。
 (四)本部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六)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三十八人至四十人,由本部常務次長、
    主任秘書、各一級單位主管、所屬各機關(構)首長、專家學
    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派(聘)兼之。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出缺時得
    補派(聘)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單位、
    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
    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