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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為加強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
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
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加工出口區作業
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 6 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
    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