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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一  本要點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 (以下簡稱計畫) ,包括計畫
    之發展目標、策略、審查、執行、管制、變更及考核等項目。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 (構) 或團體 (以
    下簡稱受託機關、構) ,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  度量衡專責機關應考量國際發展趨勢、國家整體前瞻發展需要、國家
    技術水準及資源能力等因素,據以訂定計畫之發展目標及策略。


四  受託機關 (構) 應依前點計畫之發展目標及策略,研擬新年度新興子
    計畫構想書及概算表,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及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規定期程,提送新年度中程
    綱要計畫書之相關資料,作為度量衡專責機關研擬計畫之參考。
    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將編訂之新年度中程綱要計畫書,報請國科會審查
    ;受託機關 (構) 應依審查結果,提送新年度細部執行計畫書,報請
    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


五  受託機關 (構) 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年度細部執行計畫書執行
    ,並建立內部管制及考核機制。


六  受託機關 (構) 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提送會計月報、執行月報、季報
    、期中報告、國家度量衡標準系統校正服務資料及其他必要執行資料
    。
    前項計畫執行期間,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隨時邀請受託機關 (構) 進行
    報告或派員至受託機關 (構) 進行實地查證。


七  度量衡專責機關因配合政策,需辦理年度計畫變更時,受託機關 (構
    ) 應配合辦理;另受託機關 (構) 因故需辦理年度計畫變更時,應填
    報計畫變更申請表及預算變更明細表,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後,
    方可變更。


八  年度計畫結束後,受託機關 (構) 應儘速提送年度計畫執行報告、全
    程計畫執行總報告、績效報告及其他必要執行資料,供度量衡專責機
    關辦理考核。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以會議或實地方式進行考核
    。
    前項考核結果除必須交由原受託機關 (構) 修正或補充者外,亦將作
    為未來審查計畫之重要參考指標。


九  本要點未訂定事項,應依度量衡專責機關編訂之計畫作業手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