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依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二、商品驗證機構申辦所屬驗證人員資格之核可登錄作業,應檢
具申請書(表CCBPF-01)及「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並檢附申
請書之電子檔(WORD格式),向本局申請。
三、於提出驗證人員資格之核可登錄申請案件前,擬擔任驗證人
員者應依據「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參加本局辦理或經本局登錄機構辦理之相關驗證人員
訓練課程,且通過本局測驗及取得合格通知文件(或合格證
明書),以利本局審核進行相關證明文件之確認。
四、驗證人員資格之核可登錄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核同意後,以通
知函核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資格核
可登錄同意書」(表CCBPF-02),且副知財團法人全國認證
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建檔管理。本局應提供前述
經核可登錄之驗證人員登錄編碼,編碼原則如下:
□□□□□-□□-□□□
(a)-(b)-(c)
(a)驗證人員資格經審核之核可登錄年份與月份,例如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核可登錄,即為09806;
(b)申辦驗證人員資格核可登錄之提報機構英文簡稱前二字母
,例如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報者為ET;
(c)同一機構之同一驗證人員經核可登錄之流水編號,例如09
806ET001即為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ETC)所提報之
驗證人員,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審核且核可登錄,並
且累計已登錄資格者為一名。
五、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資格核可登
錄同意書」者,得擔任「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並得辦理本局指
定之商品驗證案件申辦業務。
六、驗證人員資格之核可登錄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核同意,且完成
登錄者,其登錄期限為三年(或配合所任職之商品驗證機構
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期限)。
驗證人員資格之核可登錄期限屆期前三個月,所屬商品驗證
機構得向本局提出登錄資格重新申請案,經審查核可即同意
登錄,登錄期限為三年(或配合所任職之商品驗證機構受委
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期限)。
當逾核可登錄資格之有效期限而未提出申請者,所屬商品驗
證機構應以新申請案之方式向本局提出。
七、認證基金會依據ISO/IECGuide65及IAF詮釋文件辦理商品驗
證機構之認證評審或追查作業,應抽樣查核已登錄驗證人員
有關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以及對相關政府法令及
檢驗規範之瞭解程度,並填寫「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
機構驗證人員評估紀錄」(表CCBPF-03),且回送本局審查
及存檔,以供後續申請核可登錄作業之審查參考。
八、經本局核可登錄之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應於該驗證人員之
登錄期限內接受本局評估人員或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評審員就
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以及對相關政府法令及檢驗
規範之瞭解程度完成至少一次評估,且填寫「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評估紀錄」(表CCBPF-03),並
送本局審查。
九、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於該驗證人員之登錄期限內,無正當
理由未接受本局評估人員或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評審員就驗證
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以及對相關政府法令及檢驗規範
之瞭解程度完成評估至少一次,或任一次評估結果未達合格
要求者(當有爭議時,則向本局提出解釋且申請重新評估)
,商品驗證機構應即刻暫停該驗證人員執行本局委託之商品
驗證登錄業務,且報知本局備查。
另該驗證人員須接受本局指定或安排之訓練課程,且經訓練
測驗合格後,始能提出重新核可登錄之申請。經本局審核同
意登錄時,將函請商品驗證機構恢復該驗證人員執行本局委
託之商品驗證登錄業務。
十、倘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之資格資料已有變更時,商品驗證
機構應填具申請書(表CCBPF-01)及檢附變更文件之影本,
並檢附申請書之電子檔(WORD格式),向本局及認證基金會
辦理更新備查。
十一、為加強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熟悉商品檢驗法、相關子法
及商品驗證規定等法規與技術,本局得每年舉辦商品驗證
人員訓練課程活動,各驗證機構已獲本局核可登錄之驗證
人員為必須報名對象。
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於核可登錄期間內出席課程未達前
項所舉辦場次之總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者,將須於後續申
請展延核可登錄資格之作業時,提供所屬商品驗證機構於
其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期間內自行舉辦相關法規與技術訓
練及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本局始受理該人員之
核可登錄資格之延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