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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牡丹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一章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牡丹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汝仍溪及牡丹溪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等
    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屏東縣牡丹鄉四重溪上游支流汝仍溪及牡丹溪匯流處,其
    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
         列入警戒區域者。
   (二)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三)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之運轉。
   (四)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
         轉。
   (五)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
         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六)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七)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
         需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
   (八)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
         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九)上限:一年中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水位。
   (十)下限:一年中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水位。
   (十一)嚴重下限:一年中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水位。

第二章引水利用運轉
五、各標的用水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之用水計畫,送南水
    局協商同意後執行。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應保障下游既得水權人之權益,供應家用及公共給
    水與農業用水,其運用規線設上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如附圖,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時,得視各標的用水需求供水,或增量調配之
         。
   (二)水庫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依各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供應計畫用
         水量之百分之八十,農業用水供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
   (四)水庫水位低於嚴重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供應計畫用水量之百
         分之七十,農業用水供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四十。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供水時,為因應可能之持續枯旱,南水局得
    邀集各標的用水單位及相關單位協商增供或減供措施。


第三章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一百四十二公尺,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一百四十二
    ‧八公尺。

八、本水庫防洪運轉分三階段執行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當發生颱風、豪雨情況,或水庫水位在運用規線下
         限以上時,得視水庫蓄水量及進流量狀況,進行調節性放水調降
         水庫水位,放流水量以不超過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二)洪峰發生前:洪水期間,進水流量超過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水
         庫水位上升段,其最大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水庫最大進水流量;
         水庫放水流量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
         研判洪峰已過時,應調節水庫水位使其儘可能回復至上限。當降
         雨停止,水庫入流量明顯減少時,得視情況逐步關閉閘門停止放
         水。

九、本水庫應於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經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至
    下游時,於放水開始二小時前,發布水庫洩水警報,將放水訊息向下游
    四重溪河川區域及沿岸發布,並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
    利署第七河川局、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屏東縣政府、消防及警察機關
    迅速轉知轄區內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得逕作緊急運轉
    ,經溢洪道及取、出水工實施緊急放水。

十一、緊急運轉之緊急放水,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
      ,應立即發布水庫洩水警報後放水。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後,應將辦理情形與相關資料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