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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人員訓練機構登錄作業程序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作業程序依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
    下簡稱本局)申請登錄為商品驗證人員訓練機構:
(一)檢測相關公會、學會、協會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商品檢驗
      相關教育訓練,累計課程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或最近二年曾接受
      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商品檢驗相關教育訓練或研討會。
(二)國內合法登記之學校、法人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或教育訓練機構,
      且最近二年曾辦理商品檢驗相關教育訓練,累計課程時數達三十小
      時以上。


三、登錄訓練機構於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送訓練計畫書,報請本局審
    查,經審查核可,始得開班訓練;核可後變更者,亦同。
    前項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訓練項目、課程表、訓練人數、班次及期別。
(二)講師履歷。
(三)訓練費用。
    登錄訓練機構應於課程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受訓學員簽到紀錄、上課紀
    錄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本局備查。
    本局得不定期至登錄訓練機構查核訓練課程辦理情形,登錄訓練機構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登錄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者,本局應取
    消其登錄資格:
(一)以不實資料申請登錄資格。
(二)未經核可逕行開辦本局指定之商品驗證人員訓練。
(三)未依核可之訓練計畫書實施。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


五、登錄訓練機構經本局取消其登錄資格者,自取消登錄資格之次日起二
    年內,訓練機構不得向本局提出登錄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