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局辦理轄管海堤及其相
關設施廢棄物之清潔維護作業,以期達到整體環境清潔目標,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清潔維護區域包括河川局轄管一般性海堤堤身、抽水站、水門、水防道路
(含側溝)及其他尚未移交接管完成之防護設施(如離岸堤、保護工或臨
時性消波塊拋放等),區分為一般區及重點區。
除觀光景點、垃圾堆積熱點及本署或河川局個案認定之地點為重點區外,
餘為一般區。
一般區及重點區之分類,河川局應每年滾動檢討執行成效或變更分類。
三、廢棄物分為養殖廢棄物(指蚵架、保麗龍、漁網與漁具)、一般海漂垃圾
、漂流木、人為棄置垃圾或其他經河川局確認無所有人之物。
四、廢棄物清理期限
平日發現廢棄物應立即清理,以二日內清理完成為原則;颱風豪雨後發生
巨量或大型廢棄物,以七日內清理完成為原則。
河川局評估無法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將廢棄物清理完成者,應立即訂定預計
清理完成日期,同步辦理清理作業。
廢棄物涉及刑事案件或其他調查作業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惟該廢
棄物之堆置已影響海岸防護安全時,河川局應儘速洽相關權責機關溝通協
商,並為適當處置,以維安全。
五、清潔維護作業分級及頻率
清潔維護作業分為一級巡查作業,由河川局執行;二級抽查作業,由本署
執行,一級巡查作業及二級抽查作業執行頻率如下:
(一)一級巡查作業:
1.重點區:每週至少巡查一次。
2.一般區:每二週至少巡查一次。
(二)二級抽查作業:每月各河川局抽查一次。
六、清潔維護作業方式及紀錄
(一)一級巡查作業應作成相關紀錄並專卷留存,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辦理
情形報本署彙整,紀錄項目應包括:
1.巡查人員、位置及廢棄物所在地點。
2.廢棄物種類、數量、清理日期及照片。
(二)二級抽查作業以本署現地抽查或由河川局提供空拍攝影資料送本署審
查(拍攝時間及地點由本署指定之),並作成抽查紀錄函送受抽查單
位;倘於同一地點,連續兩次發現廢棄物且無改善情形者,得由本署
召開檢討會議,請受抽查單位主管說明改善措施及時間。
七、抽查作業成員
二級抽查作業由領隊(兼任抽查委員)及抽查委員若干人組成,領隊由本
署總工程司室指派或本署水利行政組主管擔任,抽查委員由本署水利行政
組及相關組室指派人員擔任,必要時並得外聘抽查委員。
抽查作業成員除外聘之抽查委員外,餘均為無給職。
八、本署於年終時,依據行政管理、經費運用、執行績效及每月抽查情形等項
目辦理清潔維護作業考評,考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十五分以
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九、依考評結果,辦理獎懲如下:
(一)獎勵:
1.特優:主辦人員記功二次,協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相關主管各記
功一次。
2.優等: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相關主管各嘉
獎二次。
3.甲等: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主辦相關主管各嘉
獎一次。
(二)懲處:考列丙等者主辦人員及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
上。
(三)前述考評結果如並得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獎懲者,其累計之獎懲總額
度不得高於最高獎懲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