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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7 00: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銃櫃壩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銃櫃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
    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水里鄉鉅工村距銃櫃溪與水里溪匯流口約九百公尺
    處,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明潭發電廠(以下簡稱明潭電廠)負責
    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重力式混凝土拱壩,壩高二十七.三○公尺,壩長五十七.
      二○公尺,壩頂標高四百零三公尺,水庫有效容量八萬二千立方公
      尺,最高運轉水位標高四百.九七公尺,有效運轉最低水位標高三
      百九十五.九七公尺,容許運轉最低水位標高三百九十三.三○公
      尺。
  (二)溢洪道:
    1.設直立式閘門二座,為雙索雙捲筒捲揚式,面向下游由右至左,編
      號分別為一號及二號,操作順序由一號先操作,關閉順序則相反。
      二座均為寬五公尺,高零.六七公尺。溢流頂標高四百.三○公尺
      ,最大放流量三十秒立方公尺。
    2.叧設自然溢流式固定閘門七座。溢流頂標高四百.九七公尺。
  (三)排砂道:設閘門二座,為雙吊桿直提式閘門,面向下游由右至左,
      編號分別為一號及二號,操作順序由一號先操作,關閉順序則相反
      。二門均為寬二.六七公尺、高三公尺。閘門底標高三百八十五公
      尺,最大放流量四十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直立式閘門:平時關閉。當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得將直
    立式二閘門全開,當颱風豪雨過後,天然流入量小於發電用水,壩頂
    不致溢流,關閉二門直立式閘門至全閉位置。
五、排砂道閘門依下述情況啟閉:
  (一)平時關閉。當水庫須排砂操作時,據此開啟排砂門進行排砂,操作
      前,由鉅工分廠機組調降水庫水位至標高三百九十三.三○公尺後
      機組停止運轉。開啟排砂門進行排砂工作,最大放流量四十秒立方
      公尺。
  (二)開啟排砂門時,由一號閘門優先開啟,閘門開度得配合上游放流量
      多寡及庫底排砂效果調整。
  (三)空庫排砂後未淨之庫底淤積,經機具、人工開渠後,配合上游大觀
      一廠再度放水進行二度排砂。排砂門置於全開位置至排砂完成,於
      蓄水前關閉排砂門。
  (四)為隧道、壩體檢修等需要時,依上述方式開啟排砂門配合排砂。
六、溢洪道直立式閘門為電動控制方式需現場操作,排砂道閘門則可於現場
    以手動或電動操作。
七、各水門運轉操作時,須與值班人員詳實連繫確認操作時間、水位,各閘
    門開度與放水量等。各水門運轉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八、各水門及相關設備檢查維護應依規定辦理,並詳實記錄。
九、各水門放水時,放水警報應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
十、本水庫各相關設施於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必
    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