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科技部為鼓勵國內企業籌組聯盟,
有效縮小產學落差,促使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與國內企業
共同投入前瞻技術研發,以強化關鍵專利布局、產業標準建立
或系統整合,並協助國內企業進行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培育
,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徵求由本部及科技部同步公告,由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機構,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向
科技部提出申請,且需有合作企業參與共同組成產學聯盟。
三、合作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三)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
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四、計畫之執行期間最多為五年。
五、本計畫總研究經費包含申請機構研發經費及合作企業之配合款。
申請機構之研發經費由科技部補助。
合作企業之配合款依計畫核定通過之結果由本部補助,並依經
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企業若未編列自行研發經費,本部不予補助。
六、申請機構得依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編列研發經費。
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申請本部補助項目費用如下:
(一)提供申請機構之研究發展經費(包含研究主持費、業務費
、國外差旅費、管理費)。
(二)企業自行研發經費(包含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
維護費、技術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
七、合作企業之每年總配合款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萬元,且應占總
研究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主導之合作企業配合款每年應
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八、計畫申請案經核定後,由科技部與申請機構簽約,並函知本部
與合作企業簽約,且由計畫主持人簽訂執行同意書,另由申請
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契約及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申請機構及合作企業應於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
契約之訂定及請款事宜;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註銷該計畫。
九、依本要點提出之計畫,其管理作業(包括計畫審查、簽約、經
費核撥、管理考核及績效評估等相關事項)之作業程序依科技
部訂定之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及相關規
定辦理。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合作企業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
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
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十、依本要點提出之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屬合作企業出資部
分,由申請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商議
約定之。
研發成果歸屬合作企業所有時,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
,得與該合作企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
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十一、接受本要點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及科技部辦理與
本計畫相關之政策指示項目;計畫結束後於一定期間內,合作企
業有義務提供所需之計畫資料,俾供進行績效評估作業,並應配
合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協助提供成果運用等計畫成效資料。
十二、本部得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依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委託法人
或團體辦理之。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
點、輔導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