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集集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集集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集集鎮濁水溪中游林尾隘口,其功能為攔蓄調節濁
    水溪水資源,提供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及工業用水
    等用水標的使用。本水庫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負責操作維護管
    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所設閘門如下:
(一)攔河堰(含溢洪道、排砂道及魚道):
      1.溢洪道堰頂標高二百零五‧二五公尺,設弧形閘門十八座,每門
        寬十五公尺、高十‧三三公尺,由北岸起至南岸依序編號為第一
        號至第十八號,其中第一號至第四號及第十五號至第十八號弧形
        閘門上游側置水位調節閘門共八座,每門寬十五公尺、高二公尺
        ,編號與弧形閘門同。
      2.排砂道堰頂標高一百九十八‧七五公尺,設弧形閘門四座,每門
        寬六‧二五公尺、高七‧六公尺,北岸二座,編號為第一號及第
        二號;南岸二座,編號為第三號及第四號。
      3.魚道位於第四號排砂道左側,設滑動閘門十六座,其中魚槽閘門
        十五座,每座門孔寬○‧七公尺、高一‧三公尺,排砂閘門一座
        ,門孔寬一公尺、高二‧五公尺。
(二)南岸取水口:取水調節閘門十八座,分上、下層各九座,每座門寬
      四‧三八公尺、高二‧三公尺。另取水口下游端設置緊急閘門一座
      ,門寬七‧六三公尺,高六‧八五公尺。上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
      五‧八五公尺,下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三‧二五公尺。
(三)北岸取水口:取水調節閘門十六座,分上、下層各八座,每座門寬
      四‧三八公尺、高二‧三公尺。另取水口下游端設置緊急閘門一座
      ,門寬六‧七三公尺、高六公尺。上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五‧八
      五公尺,下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三‧二五公尺。
(四)南岸沉砂池:分水閘門三座,每座門寬三‧五四公尺、高五公尺;
      退水閘門三座,每座門寬一‧八公尺、高一‧七公尺;排砂閘門十
      八座,每座門寬三‧三公尺、高一‧三公尺。
(五)北岸沉砂池:分水閘門二座,每座門寬四‧二四公尺、高四公尺;
      退水閘門二座,每座門寬一‧八公尺、高一‧七公尺;排砂閘門十
      二座,每座門寬三‧八公尺、高一‧九公尺。
(六)南岸聯絡渠道:全長約十八公里,沿線重要水利設施包括東埔蚋溪
      放水口、斗六堰進水口、林內淨水場取水口、觸口放水口與林內分
      水工等。
(七)北岸聯絡渠道:全長約二十三公里,沿線重要水利設施包括同源圳
      、八卦山旱灌及名間水力電廠取水口、八堡圳分水工與莿仔埤圳分
      水工等。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常時操作:水位調節閘門全開,弧形閘門全閉,維持適當水位以供
      取水利用。
(二)警告性放水操作:於調節性放水操作或排洪操作前一小時先進行之
      放水。採單門操作,並以漸增方式放水,放水量以不超過五十秒立
      方公尺為原則,並於水流溢出消能池後持續十分鐘。
(三)調節性放水操作:除颱風及豪雨情況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
      放水設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四)排洪操作:
      1.颱風或豪雨情況,本水庫進入排洪狀況,且入流量超過六百五十
        秒立方公尺時,為排除庫區堰前淤積土石、雜物或維持主槽流路
        時,得啟閉水門將洪水集中數門排放。但於入流量超過一千三百
        秒立方公尺時,所有溢洪道閘門開啟,進行全面洩洪排砂。
      2.進流量降至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時,僅維持溢洪道調節性放水並
        關閉排砂道閘門恢復蓄水操作。
(五)進行檢查、維護及其他必要時,得啟閉水門。但有放水情況時,仍
      應進行警告性放水。


五、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日關閉。但為排除取水口前淤砂與雜物以利取水時,得開啟之,
      此時溢洪道如無放水操作,應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進行警告性放水
      操作。
(二)當溢洪道閘門全開排洪,水位標高仍達二百十二‧七五公尺時,得
      啟動排砂道閘門全開協助排洪。
(三)溢洪道進行調節性放水操作或排洪操作期間,為維持取水口前主槽
      流路,得啟動排砂道閘門排除淤砂與雜物。
(四)為檢查、維修或其他必要時,得開啟排砂道。惟如有放水且此時溢
      洪道無放水操作,應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進行警告性放水。


六、魚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魚槽閘門依蓄水位單門全開,其餘全關。
(二)排砂閘門為排除淤積雜物時開啟之。
(三)魚道檢查、維修、清除污物、防洪運轉期間或其他必要狀況時,得
      關閉魚道閘門。


七、南北岸取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調節閘門下層閘門平時關閉,上層閘門依下游需水量(含沉砂
      池排砂水量)啟閉之,但得視本水庫水位、取水口前淤積及水面漂
      浮物情形,開啟下層閘門取水。
(二)緊急閘門平時全開,當下游渠道發生異常時,得關閉緊急閘門,或
      取水調節閘門失去控制取水量功能時,替代其功能進行啟閉操作。


八、南北岸沉砂池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分水閘門平時開啟,依取水口取水量及各座沉砂池之淤砂狀況操作
      ,以調整各沉砂池運轉水量。
(二)排砂閘門平時關閉,視沉砂溝淤砂情況開啟排砂,於清除淤砂後關
      閉之。
(三)退水閘門平時關閉,於渠道或沉砂池檢查、維修、淤積排除或其他
      必要狀況時得開啟之。


九、本水庫各閘門均備有電動操作設備,可現場操作亦可在控制室內遙控
    操作。惟取水口緊急閘門及沉砂池退水閘門之操作限現場為之。


十、配合放水警報施放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實施警告性放水操作,應於放水開始一小時前每間隔十分鐘
      至二十分鐘施放放水警報一次。
(二)排砂道依第五點進行排砂操作時,須施放放水警報,作業程序與前
      款同。
(三)沉砂池排砂閘門及退水閘門之開啟,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依第一款及第二款完成放流警報程序後,閘門之調整開度或增減開
      啟數量時,得不再施放警報;閘門狀態恢復全關再開啟時,仍應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應確實記錄。


十二、本水庫各閘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三、本水庫遇緊急情況開啟各水門時應施放放水警報,事後並立即陳報
      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