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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集集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配集集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引濁水溪水量,供應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及水
    力用水之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南投縣濁水溪中游林尾隘口,其運轉相關設施如下:
(一)溢洪道。
(二)排砂道。
(三)魚道。
(四)南、北岸取水口。
(五)南、北岸沉砂池。
(六)南、北岸聯絡渠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蓄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
      、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標的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排砂道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突發事件,危及本水庫安全或嚴重影
      響供水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源水量:本水庫南、北岸取水口可引濁水溪川流量及斗六堰取水
      口可引清水溪川流量之總和。但應扣除下游河川生態維持流量。
(五)本水庫水量:為本水庫蓄水量及水源水量之總和。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特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間流量。
(九)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排砂道放水之總放水量。
(十)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
      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運轉水位為標高二百十四.七五公尺至二百零五.二五公尺之
    間,實際蓄水位得依水文氣象及配合清淤需求調整。南岸取水口設計
    最大取水量一百零八秒立方公尺,北岸取水口設計最大取水量七十七
    秒立方公尺。


六、本水庫與湖山水庫蓄水設施聯合運用調配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
    以整體最佳水源調配利用為原則。


七、各標的用水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中水局提出次半年之
    用水計畫,由中水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縣市政府、各標的用水人等相關單位共同成立水源調配小組,並由
    中水局召集協商後執行。


八、本水庫水量運用標的如下:
(一)農業用水:包括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彰化水利會)及臺
      灣雲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雲林水利會)之濁水溪直接灌溉區及
      間接補給灌溉區用水,其灌溉區域詳如附表一。
(二)家用及公共給水:每年二月至五月每日十萬立方公尺,六月至次年
      一月每日二十萬立方公尺,引用水量超過每日十萬立方公尺時,其
      超過量之引用應以不影響農業用水之權益為原則。
(三)工業用水:在不影響前兩款標的用水時,最大供水量每日八十六萬
      立方公尺。
(四)水力用水:名間電廠非消耗性用水,最大供水量以六十一秒立方公
      尺為原則。
(五)八卦山旱灌用水:八卦山高地旱作灌溉區,年最大供水量以九百六
      十七萬立方公尺為原則。
    本水庫運用時應保障相關水權人之用水權益,在水權狀額定用水量(
    附表二)範圍內取水;並維護下游河川生態穩定與平衡。
    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分配水量需調用農業用水供應時,應依本
    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水庫水量運用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水源水量在各標的用水需求總量以上時,全額供水。
(二)水源水量未達各標的用水需求總量時,應按各標的用水人登記水權
      比例供水(附表三)。


十、本水庫水量之配水依各標的計畫日需水量為基準,配水操作應依當時
    水情狀況辦理,必要時得協調台電公司調整發電放水量。


十一、前點配水操作協調台電公司調整其發電放水量,得納入水源調配小
      組機制商定後辦理。


十二、本水庫因故必須停止供水時,中水局應在二週前通知各標的用水人
      。但為穩定供水之例行排砂操作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供水時,
      不在此限。


十三、中水局為維持各項設施正常功能,得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向各
      目的事業用水人按其使用情形收取費用。


十四、本水庫蓄水範圍或上游集水區水源遭受污染或下游聯絡渠道發生事
      故,繼續供水有擴大災情之虞時,得關閉取水口閘門停止引水。


     第 三 章 調節性放水運轉
十五、本水庫除因相關設施維修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調節性放水外於颱風
      或豪雨情況前,得依當時進流量利用溢洪道閘門進行調節性放水。


     第 四 章 防洪運轉
十六、為辦理本水庫防洪運轉,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水庫不具滯洪功能。
  (二)本水庫進流量大於六百五十秒立方公尺,為排除庫區堰前淤積土
        石,得啟動溢洪道將洪水集中數門排放,大於一千三百秒立方公
        尺時,應將所有溢洪道閘門開啟,進行全面洩洪排砂。
  (三)當溢洪道閘門全開洩洪,水位標高仍達二百十二.七五公尺時,
        得啟動排砂道閘門協助排洪。
  (四)研判洪峰流量已過且本水庫進流量降至一千三百秒立方公尺以下
        ,為排除庫區淤積、雜物或維持取水口前主槽流路或為維修檢查
        必要時,得機動啟閉溢洪道閘門或排砂道閘門,將洪水集中數門
        排放。
  (五)進流量降至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時,僅維持溢洪道放水並關閉排
        砂道閘門恢復蓄水操作。


十七、颱風或豪雨情況中水局應依規定執行各項防汛應變措施,並將本水
      庫情況通報水利署。


十八、本水庫進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操作需要放水時,應於放水操作前一
      小時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將預定放水時間及放水量通知南投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及其消防局及警察局、集集鎮公所
      、竹山鎮公所、名間鄉公所、二水鄉公所及林內鄉公所等機關轉知
      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注意安全;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第四河
      局、彰化水利會與雲林水利會等加強防範。


     第 五 章 緊急運轉
十九、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實施緊
      急運轉,並依第十七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及發布警報;無法
      事先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之。


二十、本水庫因實施緊急運轉無法正常供水時,應立即通知各標的用水人
      因應。


二十一、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