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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文分析報告審查作業須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水文分析報告審查作業,確保
    分析報告品質,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所稱水文分析,指辦理中央管河川之河川治理規劃及檢討
    、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之河川區域劃定
    及變更所需之暴雨及洪水流量分析。


三、本作業須知所稱主辦機關,指本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各河川局、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


四、水文分析報告提報本署審查前,主辦機關應由副首長級以上或其授權
    人員召開審查會先行初審認可。


五、本署為辦理水文分析審查作業得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副總工程司或
    其授權人員主持,其審查成員如下:
(一)水利工程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本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河川海岸組及河川勘測隊代表各一人。
(三)本署水文技術組組長或其指派人員。


六、水文分析報告之章節目次、相關圖表應依附件一規定格式撰寫,其他
    應注意事項詳如附件二。


七、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之水文分析,得引用河段所屬水系五年內審查同
    意之河川治理規劃或檢討水文分析報告,直接採用或利用面積比法推
    求該河段之洪水流量。
    依前項規定提報之水文分析報告,應檢附所引用報告之分析結果,並
    依本須知規定格式撰寫。


八、本署召開水文分析報告審查會議時,應由主辦機關簡報。
    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時,主辦機關應提報水文分析報告十二份。
    主辦機關所送報告經審查會議決議需辦理修正時,應於所定期限或審
    查會議後六十個日曆天內,將修正報告一份送本署複審,經本署同意
    後,再行提報正式報告一式三份(含相同內容光碟片一片);修正報
    告經本署認定有再開會審查之必要時,應依指示儘速補送所需報告書
    。


九、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之河川治理規劃及檢討水文分析報告審查
    ,得準用本作業須知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