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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6: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一、產品種類、範圍及適用日期:
    (一)馬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適用。
        1.一段式省水馬桶。
        2.兩段式省水馬桶。
    (二)洗衣機:家用洗衣機及自助洗衣店或建築物公共區域使用之洗衣機,
        但不包括洗滌與脫水筒槽獨立之雙槽洗衣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一日適用。
    (三)沖水小便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適用。
二、前述產品於國內銷售應依省水標章管理辦法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違反
    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