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老舊高地社
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及其管考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新北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評比排定下一年度社區
執行優先順序,並於五月底前向本署提出下一年度補助案申請。
三、經費(含工程改善費及操作維護費)補助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
布當年度新北市政府財力等級而定,第二級百分之五十二,第三級百分之
五十五。
四、申請案核定後,除經本署同意者外,新北市政府應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
,三個月內完成委託代辦作業,未完成者,本署得廢止該項申請補助案之
核定。
補助賸餘款應於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二個月內按補助比率繳還本署。
五、年度經費依社區實際申請狀況與預定工程進度,其請撥款比例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工程改善補助經費:
1.第一期:工程發包後,得請撥當年度工程改善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
十。
2.第二期:整體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得請撥當年度工程改
善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五。
3.第三期:工程決算後一個月內檢附驗收決算相關資料,請撥賸餘工
程改善補助經費。
(二)操作維護補助經費:
1.第一期:單一社區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得請撥該社區於
當年度所編列之操作維護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單一社區完成改善後,請撥賸餘操作維護補助經費。
六、新北市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經費請撥、保留與核銷作業:
(一)請撥經費時應檢具收據及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附件一),另工程改
善費第一期款應再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契約書。
(二)年度結束前,已驗收決算之案件,應將驗收證明、工程決算書及已核
章之經費累計表(附件二),報本署核銷,如有賸餘經費應依補助比
率繳回本署。
(三)經費保留申請作業需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送保留申請表(附件三
)及其他佐證資料送本署辦理,並於次一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作業。
七、本署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新北市政府不得隱匿或拒
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八、新北市政府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執行進度表(附件四)送本署備查,並於
年度工程計畫完成後次年二月前,提送當年實施成果報告予本署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