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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附加價值計算方式
民國 87 年 05 月 28 日
主旨:公告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附加價值計算方式。
依據: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時,其附加價值依出廠
          時形態之價格減去所使用之未稅直、間接進口原料、物料及半製品
          價格計算。但未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核算產品附加價值
          者,得按其出廠時形態價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