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楠梓加工出口區(以下簡稱本區)為加強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獎勵配
合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之單位,並妥善管理運用變賣所得款,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變賣所得款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回
收變賣本區資源垃圾分配所得款項,並由高雄市政府直接撥入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作業基金帳戶。變賣所得款應
本專款專用之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管理及運用。
三、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管理處第四組,執行單位為管理處第四組環境保
護服務站。
四、變賣所得款發放之對象以實際執行資源回收工作之單位為準;其規定
如下:
(一)單位內所屬分支單位放置於不同回收點,合併計算,不另發給。
(二)二單位放置於相同回收點,則以設置該回收點之單位為發放對象。
五、變賣所得款分配及應用方式:
(一)百分之七十五之變賣所得款,直接撥給參與資源回收之單位,由其
自行運用。分配變賣所得款計算公式如下:
本區單一回收單位全年
回收量(公斤)
各單位分配之=環保局撥發管理x75﹪x───────────
變賣所得款 處之變賣所得款 本區全年總回收量(公
斤)
(二)百分之二十五之變賣所得款,由執行單位辦理下列事項,並得保留
至次年度。
1.廠商資源回收觀摩活動。
2.資源回收績優廠商表揚。
3.廠商資源回收宣導。
4.做為管理處與環保局業務洽商及聯繫必要費用。
5.辦理資源回收業務相關設備、器具、材料之購置及維護。
6.其他有關資源回收事項。
六、回收量結算以年為單位,由管理處統計各單位回收量,依前點規定公
式計算變賣所得款,製作發放清冊後,通知各單位領取變賣所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