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水利建設財務規劃及財務策略檢核評
估,並強化相關事項之協調及計畫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三點所定
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計畫分類如下:
(一)單一水庫、海淡及再生水計畫
(二)專案型河川、排水及海堤環境營造計畫
(三)單一地下水補注湖及嚴重地層下陷區開發利用計畫
(四)其他相關水利建設計畫
前項計畫如有跨區域或功能串連性質之建設項目,得整合成單一計畫
比照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之重大水利公共建設計畫,其財務規劃,應考量結合周
邊土地開發、增額容積、租稅增額財源等事項,其受益影響區域範圍
應併同財務策略分析予以確定。
四、計畫主辦機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府
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
務計畫作業手冊及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等,撰擬公共建設
計畫,應檢附財務策略規劃報告及相關資料,其內容如下:
(一)劃定計畫影響範圍
(二)財務策略分析
1.公共建設結合周邊土地開發及增額容積分析。
2.租稅增額財源分析。
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分析。
4.運用新(舊)基金辦理自償性公共建設之規劃分析,以整合(併
)基金為優先考量。
5.運用價值工程,覈實工程經費分析。
6.推動異業結合加值。
(三)財務效益分析
1.自償率分析。
2.投資效益分析。
3.融資可行性分析。
4.自償率計算表件(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四)風險分析專章,包含風險項目或情境分析、風險分布、影響程度概
估、風險處理構想等。
(五)地方政府主辦或以民間參與建設者,須確定主管(辦)機關,並規
劃中央政府經費分攤比例。
(六)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含建議營運機構經營型態、成立營運基金或
專戶、自負盈虧、優惠措施,地方政府負擔之經費額度,及地方議
會出具同意本計畫之相關文件等。
五、財務策略規劃報告之規劃審查重點及基準如下:
(一)劃定計畫影響範圍:劃定範圍作為相關土地開發、異業結合、租稅
與自償性分析之依據。
(二)財務策略分析:
1.公共建設結合周邊土地開發及增額容積分析:參考內政部訂定之
公共建設計畫結合土地開發計畫規劃及審議機制或以增額容積籌
措重大公共建設財源運作要點,評估計畫運用公共建設結合周邊
土地開發方式擴大計畫效益規模之可行性,並估算可挹注財源之
時點與金額,納入財務效益分析及財源規劃。
2.租稅增額財源分析:參考財政部以租稅增額財源之作業流程及相
關配套,評估將計畫未來收益提前實現之可行性,俾支應開發建
設所需經費。
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分析:參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財務
試算作業手冊及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評估財務可行性,依
自償率高低及計畫性質與內容,規劃適合之民間參與方式。
4.運用基金辦理自償性公共建設之規劃分析:凡自償性計畫,有民
間無辦理意願或不宜由民間參與者,應儘量以基金預算辦理。除
透過現有特種基金擴增功能辦理外,亦可規劃新設特種基金辦理
。
5.運用價值工程,覈實工程經費分析: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價值工程研析之參考原則等,覈實工程
經費,並尋求機能相當之最低成本替代方案,達到節省經費之效
果。
6.推動異業結合加值:藉由收益較高之相關異業結合,提升整體計
畫之自償性。
(三)財務效益分析
1.自償率分析:自償率較高者,可考量優先由民間投資辦理;自償
率未達百分之百者,可運用促參相關機制如租稅優惠、貸款利息
補貼、投資其建設之一部分及附屬事業財務挹注等,以提高自償
率。
2.投資效益分析:淨現值(NPV )大於零,具財務可行性;內部報
酬率(IR R)高於資金成本率,具財務可行性;折現後回收年限
(DPB )愈短則資金週轉效率愈佳。
3.融資可行性分析:分年償債比率(衡量現金流量能否償付到期之
債務本息),至少需大於一;利息保障倍數(衡量付息能力),
當比率小於一時,有違約風險,大於二以上較佳。
六、補助地方政府主辦之計畫,地方政府應整合水利、財稅、都市計畫、
地政等相關局處,成立推動小組,並由副首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
其依第四點撰擬之公共建設計畫應經推動小組審查同意後,始得陳報
本部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審查。
七、本部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就自行興辦或補助地方政府主辦之計畫
先行審查,再報由本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陳報行政院核定
。
八、本要點第二點計畫自償率門檻如下:
(一)單一水庫、海淡及再生水計畫:專案報核。
(二)專案型河川、排水及海堤環境營造計畫:
1.配合地方政府土地使用開發計畫或環境營造計畫而具未來租稅增
額、異業結合加值之權利金或租金等收益:百分之三十。
2.疏濬土石出售收益:百分之十。
3.河川公地許可使用收益:百分之一。
(三)單一地下水補注湖及嚴重地層下陷區開發利用計畫:百分之三十。
(四)其他相關水利建設計畫:專案報核。
地方政府主辦之計畫,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分擔比率,依附表所定比
率計算。
申請計畫屬跨縣市、跨單位、分期分區推動者,應以整體計畫之自償
率作為計畫提報與計算補助之依據;且跨縣市、跨單位、分期分區計
畫自償率門檻之計算,應依據跨縣市之工程面積或受益程度,按其自
償率門檻加權計算。
如配合緊急災害防救需求者,不在此限;財務規劃分析結果不具自償
性經審查核定者,不在此限。
九、本部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審查計畫時,財務規劃報告應審酌下列重
點:
(一)影響及受益範圍之適切性。
(二)整合規劃之完整性、各項收益估列之核實性。
(三)財務分擔與資金調度之可行性。
(四)財務分擔、資金調度與計畫時程配合之合宜性。
(五)屬補助地方型計畫者,地方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
十、計畫經本部依第七點程序審查完竣,於核定前,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如
涉及土地使用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請地方政府確認完成下列事
項:
(一)涉及新訂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變更事項者,已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
計畫法等土地使用變更相關規定,研擬土地使用變更書件。
(二)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者,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研擬環
境影響評估書件。
十一、計畫核定後,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基本
設計審議,並應於動工前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審定或取得開發許可同
意書,俾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逐年編列預算
。
地方政府主辦計畫,應成立基金或專戶專款專用。依財務計畫提撥
至該基金或專戶內之經費,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業務機關
審查通過後,始得動支。
十二、本要點施行前,已提報尚未經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應由計畫主辦
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補充相關資料,依規定程序辦理,惟已通過環境
影響評估者不在此限。
本要點施行前,已經行政院核定並執行中之計畫,有因配合法規異
動或經費基準調整而辦理修正,不涉及變更財務計畫者,不適用本
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