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商品驗證登錄及自願性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工廠檢查,依
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申請作業
(一)受理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所屬分局或
認可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關、構)。
(二)申請人依工廠檢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
(1)工廠檢查申請書。(表 AP-06)
(2)工廠基本資料表。(表 AP-07)
(3)申請人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但未取得上
述文件者,須提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4)商品或產品(以下統稱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或自願性產品驗證證
書申請人基本資料(事業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或商
品驗證登錄證書或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5)工廠位置圖及工廠平面配置圖。
(6)製造流程圖。
(7)檢測方法概要。
(8)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
(9)代理國外生產廠場申請工廠檢查者,應檢附委任書(表 AP-08)
及證明文件。
(10)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受理及審查
檢查機關(構)應於受理後,指派適當之技術或檢查人員,審查申請
文件內容是否過切並符合檢查需要。如有不明確或內容缺漏者,應請
申請人說明、補充。必要時得發函申請人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者,
則予退件。
檢查機關(構)確認申請文件齊備後應給予受理編號,並計收評鑑費
。受理編號及報告號碼編碼如下:
FI-□□-□□-□□□-□□-□
受理編號及報告號碼編碼原則表
FI 工廠檢查代碼
第三及四碼 檢查機關(構)代碼
第五及六碼 工廠所在地區代碼
第七、八及九碼 申請案流水號
第十及十一碼 年度別後兩碼
第十二碼 序號,由 l 開始
四、遴派檢查作業
(一)工廠檢查由受理單位視擬申請驗證商品類別及範圍,依單位業務分
工及專業技術性質,遴派經本局訓練合格並核可登錄之適當人員執
行工廠檢查。檢查人員應具備擬申請驗證商品類別之專業技術知識
,熟悉相關檢驗標準及曾實際從事相關檢驗技術工作。後續工廠檢
查人員之遴派作業與初次工廠檢查相同。
(二)外聘檢查人員由受理單位自學術界、產業界或相關公會遴選之。
五、工廠檢查作業
(一)檢查人員應準備與擬申請驗證相關之商品資料,並與申請人聯繫相
關檢查事宜,必要時得前往生產廠場進行檢查前訪查。檢查前應填
寫計畫書供申請人確認,以便執行檢查。計畫書內容包含工廠檢查
範圍、工廠基本資料(含員工人數)、保密聲明、安全防護及申訴
管道。初次工廠檢查需於商品型式試驗報告通過後,始執行工廠檢
查。
(二)檢查人員執行工廠檢查,應於開始說明會議時,向申請人詢問現場
檢查時應注意之安全守則,並遵守其規定。如發生任何安全上之傷
害或疑慮,應立即向廠方單位尋求協助處理。
(三)檢查人員依工廠檢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逐項評定,並填寫「工廠
檢查紀錄」(表 CH-03),或本局另行公告之「工廠檢查紀錄」。
表 CH-03 應依據「工廠檢查記錄填寫注意事項」(表 CH-04)填
寫。
(四)後續工廠檢查時應取樣,以查核樣品與原驗證商品型式之一致性,
必要時進行現場測試或送試驗室測試,並應明確告知工廠,如取樣
檢驗不合格,除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範圍內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
規處理外,工廠檢查紀錄之「已驗證產品之情形及變更」項目應評
定為不符合,且「綜合評定及建議」部分應列入主要缺點。後續工
廠檢查取樣攜回檢驗,檢驗之安全事項應依檢查機關(構)相關之
實驗室作業程序辦理。
(五)檢查作業完成後,應於收到申請人提出缺點矯正計畫後七日內併同
檢查紀錄,由受理單位遴派適當人員進行初審及複審,並於十四日
完成審查作業,送請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定。惟檢查人員不
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作業。
(六)取得工廠檢查報告之生產廠場,申請增列適用商品種類時,以新申
請案辦理。但製程與原核准商品相同者,經審查通過者,換發工廠
檢查報告。
六、工廠檢查結果經受理檢查機關(構)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工廠檢查
報告(表 CE-03)並加蓋鋼印。
倘由認可檢查機構執行工廠檢查,發現主要缺點之案件,經申請人於
期限內提出複查申請者,應由認可檢查機構完成複查後,依轄區別送
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核定。
複查仍未符合工廠檢查規定者,除不發給工廠檢查報告外,商品驗證
登錄證書所載範圍內之商品並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七、工廠檢查之相關資料由受理單位保管,保存年限依下列規定。
(一)初次工廠檢查:商品之驗證登錄證書效期屆滿後五年。
(二)後續工廠檢查: 六年。
八、第一次後續工廠檢查應於初次工廠檢查報告有效期限前完成。倘未於
初次工廠檢查報告有效期限前完成第一次後續工廠檢查或後續工廠檢
查遇工廠停工、歇業或遷廠時,檢查機關(構)應書面通知商品驗證
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