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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河川治理計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河川管
    理辦法等規定,辦理河川治理規劃、治理計畫、水道治理計
    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審議作業,特設河川治理計畫審議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中央管河川治理計畫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二)中央管河川水道治理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之新訂及修
      正之審議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管河川水道治理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
      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河川治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部水利署 ( 
    以下簡稱水利署 )副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水利署總工程
    司兼任之;並置審議委員十五至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如下:
  (一) 內政部推薦一人。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薦一人。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薦一人。
  (四) 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五) 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所長。
  (六)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隊長。
  (七) 水利署水利行政組組長。
  (八) 水利署土地管理組組長
  (九) 水利署河川海岸組組長。
  (十) 專家學者四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前項第十款專家學者委員續聘
  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不得低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議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
    會議,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機關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其代理人)得依「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負責辦理,並由該組主
    管科長擔任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