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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創事業獎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表揚具備優質營運模式之新創事業,藉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
    簡稱本處)新創事業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選拔,樹立成功創業典
    範,創造優質創業環境,提振創業家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本獎項選拔資格

    不限產業,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在五年內成立之新創事業。
 

三、本獎項為部級獎項,頒獎人以部長為原則。
 

四、本獎項參加選拔之標的為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流程或服務
    等,且須已商業化或量產化者。

 

五、本獎項之參選組別共分為【科技產業組】、【傳統產業組】、【知識
    服務業組】及【微型企業組】等四大類組

 

六、本獎項之選拔與表揚,以每年定期辦理為原則。
 

七、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複審(含實地訪審)、決審等三階段進行,
    並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簽陳核定。

 

八、本獎項之獎勵與表揚,就參選之四大類組,總共選出十三名得獎企業
    ,各頒發獎金、獎座及獎狀。

 

九、本獎項除原訂上述獎項外,得依決審委員決議增設特別獎項,至多三
    家企業,並得與第八點重複獲獎,頒發獎金、獎座及獎狀各乙只。

 

十、選拔表揚活動之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關於本獎項之執行作業細節與內容,另以新創事業獎申請須知規
      範,並透過公開方式週知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