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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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
歷史法規: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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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_工業及其他生產性質行業.doc
附表1_工業及其他生產性質行業.pdf
附表2_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汽電共生廠.doc
附表2_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汽電共生廠.pdf
附表3_非生產性質行業.doc
附表3_非生產性質行業.pdf
附表4_煤炭用戶.doc
附表4_煤炭用戶.pdf
附表5_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doc
附表5_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pdf
一、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
三規定之行業類別,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
前項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除網路申報外,申報文
件須由能源用戶簽名用印。
二、煤炭用戶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附表四申報前一月煤炭購買及使用
資料。
三、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應於每月二十
日前,依附表五申報前一月軌道用電與管線運輸用電資料。
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