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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愛護水資源有功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彰熱心推動愛護水資源工作有功
    人士,藉以鼓勵全民參與水資源環境之永續發展,並充分運用民間資
    源促進水利業務推動,提升本署業務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彰對象為協助推動水資源相關事務成效優良之人員,且係出
    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職責或法律責任,並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者
    。


三、全國愛護水資源有功人員選拔條件如下:
(一)熱心參與水資源相關事務,具有下列事蹟一項以上者:
      1.維護巡守公共水域環境,或舉發、通報水污染情事者。
      2.舉發、通報非法採取河川砂石,或其他違反水利法規之行為者。
      3.推動節約用水工作、推廣省水觀念,創新節水方案獲採納者。
      4.推廣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有具體成效者。
      5.參與水資源建設導覽解說,及相關親水活動推廣。
      6.協助水患防治、投入災後重建工作。
      7.推動水回收再利用之用水環境改造工作,有具體成效者。
      8.辦理水環境教學、展示、講習、宣導或解說活動。
      9.推廣水利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者。
     10.捐贈、贊助、協助或認養水利相關之設施場所或活動。
     11.研究愛護水資源相關理論、實物、應用,在學術領域或實務界獨
        具創作者。
     12.其他對水資源工作推動成效優良者。
(二)參加選拔之人員,其服務單位或所屬團體之相關人員,三年內未曾
      以相同事蹟獲得本要點表彰或本署相關獎項者。


四、本要點之報名或推薦方式如下:
(一)自行報名:填寫全國愛護水資源有功人員選拔報名表(如附表一)
      ,寄送本署。
(二)推薦報名:由全國機關(構)、法人及其他團體,填寫全國愛護水
      資源有功人員選拔推薦表(如附表二),具函推薦。


五、本署之選拔全國愛護水資源有功人員,應籌組評選委員會評選之,其
    評選組織及作業原則如下:
(一)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本署就相關人員、學者、專家及
      民間團體代表聘任,並由本署指定之委員為召集人。評審委員之聘
      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為無給職。評選委員會議之召開,須
      逾全體委員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二)評選委員會就報名或推薦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及評分,評選方式由評
      選委員會依評分表(如附表三)於評選會議議定之。


六、表揚名額以全國各縣(市)人口數,依下列原則分配;但評選委員會
    得依據參加選拔人員之貢獻事蹟酌予增減。
 (一)總人口數一百萬人以下:一名
 (二)總人口數一百萬人至二百萬人:二名
 (三)總人口數二百萬人以上:三名


七、全國愛護水資源有功人員獎勵內容如下:
(一)由本署發函通知辦理公開表揚,並各頒發獎牌一面暨紀念品一份;
      該得獎具體貢獻或事績,一併公告於本署網站。
(二)由本署函請得獎人服務單位敘獎並登載於其人事資料。


八、全國愛護水資源有功人員之表揚以一年一次為原則,其報名及推薦之
    起訖期限及表揚日期由本署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