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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氣候變遷因應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氣候變遷對水環境可能造成之
    衝擊,提高整體調適能力,整合署內各調適策略與行動方案,及協調
    署內分工,並確保行動方案符合預期產出效益,特設置氣候變遷因應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署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與調適政策之指導與決策、法規、科專中程
      綱要計畫、行動方案及其他整體性或重大性計畫之審議事務。
(二)本署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與調適方向及策略之諮詢事務。
(三)本署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與調適等重大計畫或方案執行之追蹤管考事
      務。
(四)本推動小組決議及協調等案件之追蹤管考事務。
(五)其他有關本署因應氣候變遷之推動事務。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之,綜理本推動小組事務;置
    副召集人三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之;委員十五至十七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總工程司、水利規劃試驗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本署聘任學者、專家九至十一人兼任之,外聘委員其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予續聘之。


四、本小組每三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為主
    持,必要時得邀請本署及所屬機關相關人員列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


五、本小組會議決定事項,由本署分行各業務組室及所屬機關辦理,並由
    總工程司召集會議檢討及落實,必要時將每季之工作執行情形彙送本
    小組會議報告。


六、本小組行政經費,由綜合企劃組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