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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白皮書編印發行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一、為編印發行中小企業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特依據中小企業發
    展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除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
    相關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白皮書發行單位為經濟部,發行人為經濟部部長,本處為編印發行工
    作之執行單位。


三、白皮書內容應包括:序、提要、中小企業現況與發展、中小企業發展
    相關之議題深入分析及探討,以及中小企業之政策措施及展望。此外
    ,將中小企業大事紀、中小企業統計表及其他有助於中小企業參考之
    相關資訊編列於附錄。


四、每年應發行中小企業白皮書,包括中文及英文兩種。


五、白皮書之封面,依「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或本處識別體系設計
    之。


六、為編印發行白皮書,陳請經濟部設置當年度之中小企業白皮書編審會
    議(以下簡稱編審會),請部長指派召集人,委員以 19 至 25 人為
    限,包括政府有關機關,工商團體、學術研究機構、企業界等主管或
    代表負責編輯方針之研議,作業計畫之審核,文稿之審訂等事宜。


七、白皮書之編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招標遴選專業研究單位辦
    理。


八、白皮書應依「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辦理出版品統一編號(
    GNP )及國際標準書號(簡稱 ISBN)。


九、白皮書應參考實際成本,訂定適當之售價,公開發售。


十、為使白皮書更能普及,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政
    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部代售。


十一、白皮書之贈閱對象,除下列單位外,以確有助於中小企業輔導工作
      ,並來文索取者為限:
  (一)政府機關(構)及相關團體:
        1.經濟部所屬機關(含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各縣市中小企業
          服務中心。
        2.提供白皮書撰稿用資料之政府機關單位。
        3.工商團體。
  (二)白皮書編審會議委員、撰稿人、校訂人。
  (三)立法院立法委員。
  (四)圖書館或資料室:
        1.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所規定之寄存圖書館。
        2.其他來函申請寄存並經核准之圖書館或資料室。
  (五)經濟部中、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及本處員工。
  (六)其他:經專案簽核之機關團體。


十二、編印發行白皮書之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三、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