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編印發行中小企業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特依據中小企業發
展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除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
相關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白皮書發行單位為經濟部,發行人為經濟部部長,本處為編印發行工
作之執行單位。
三、白皮書內容應包括:序、提要、中小企業現況與發展、中小企業發展
相關之議題深入分析及探討,以及中小企業之政策措施及展望。此外
,將中小企業大事紀、中小企業統計表及其他有助於中小企業參考之
相關資訊編列於附錄。
四、每年應發行中小企業白皮書,包括中文及英文兩種。
五、白皮書之封面,依「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或本處識別體系設計
之。
六、為編印發行白皮書,陳請經濟部設置當年度之中小企業白皮書編審會
議(以下簡稱編審會),請部長指派召集人,委員以 19 至 25 人為
限,包括政府有關機關,工商團體、學術研究機構、企業界等主管或
代表負責編輯方針之研議,作業計畫之審核,文稿之審訂等事宜。
七、白皮書之編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招標遴選專業研究單位辦
理。
八、白皮書應依「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辦理出版品統一編號(
GNP )及國際標準書號(簡稱 ISBN)。
九、白皮書應參考實際成本,訂定適當之售價,公開發售。
十、為使白皮書更能普及,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政
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部代售。
十一、白皮書之贈閱對象,除下列單位外,以確有助於中小企業輔導工作
,並來文索取者為限:
(一)政府機關(構)及相關團體:
1.經濟部所屬機關(含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各縣市中小企業
服務中心。
2.提供白皮書撰稿用資料之政府機關單位。
3.工商團體。
(二)白皮書編審會議委員、撰稿人、校訂人。
(三)立法院立法委員。
(四)圖書館或資料室:
1.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所規定之寄存圖書館。
2.其他來函申請寄存並經核准之圖書館或資料室。
(五)經濟部中、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及本處員工。
(六)其他:經專案簽核之機關團體。
十二、編印發行白皮書之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三、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