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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文稽催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對未辦結之公文辦理稽催作業
    ,以提升公文品質,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文稽催,係指公文辦結前,透過公文系統、電子郵件或
    書面等方式通知或查詢各個處理過程之辦理情形,促使公文依限辦結
    之稽查作業。


三、為加強文書作業流程管理及時效管制,公文稽催除各級承辦人員自我
    管理外,本局各單位於單位內均應指定專責人員一名辦理,並由本局
    秘書室(文書科)置總稽催人員一名,綜理本局公文稽催作業。


四、本局公文時效管制稽催之權責規定如下:
(一)承辦人員自我檢查:
      1.把握簽辦時效,力求每一案件於規定之公文處理期限內辦結;無
        法於期限內辦結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
      2.對於陳核或送會逾時公文,應予提醒催辦。
      3.於公差、請假時,應請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免積壓延誤
        。
(二)各單位公文稽催人員查催:
      1.掌握登錄資料,在公文處理時限屆滿前,適時提醒承辦人員。
      2.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應提示辦理展期,並持續
        稽催。
      3.已逾處理時限或受會逾時辦理案件,應依稽催規定,每日查催一
        次。
      4.定期列印或傳送逾期案件資料,並洽催承辦人員。
      5.綜合提供單位主管查催資料及處理情形。
      6.每月初按時填報公文時效統計表送本局總稽催人員,俾其於每月
        五日前彙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備。
(三)單位主管督導催辦:
      1.確實掌握所屬人員的可使用時間資料,於期限屆滿以前督促辦結
        ,以有效預留其他過程之處理時間。
      2.部屬差假,應督促職務代理人負起代理責任,於時效內辦妥公文
        。
      3.提示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儘量避免展期。
      4.檢討下列事項,分析其原因,糾正缺失,並列為平時考核之紀錄
        :
     (1)超過可使用時間因素。
     (2)申請展期是否確屬需要。
     (3)申請展期是否在屆滿處理時限以前提出。
(四)文書單位總稽催:
      1.掌握全局待辦案件之資料,適時檢查有無規避管制或稽催等情事
        。
      2.對逾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案件,作個案分析與管制處理,防止積
        案發生。
      3.辦理公文稽催,綜理本局公文稽催作業。


五、本局各類公文時效管制規定及處理方式如附錄。


六、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在屆滿處
    理時限以前,報請權責主管核准辦理公文展期,公文展期核判權限如
    下:
(一)本局公文展期核准層級:七日以內為科長,八日至三十日為單位主
      管,三十日以上為局長。
(二)本部公文展期核准層級:七日以內為組長(可授權至科長代),八
      日至三十日為局長(可授權至組長代),三十日以上為部次長。
(三)展期申請單以一文一張為原則,如超過展期日數仍未辦結時,須辦
      理第二次展期,其展期日數須累計,並依核准層級申請展期。
(四)歷次展期日數累計三十日以內者,承辦人可逕以電子表單報請權責
      主管依層級核准展期,如歷次展期日數累計三十日以上者,承辦人
      除傳送電子表單外,並應列印紙本展期申請單,一併報請局長核准
      後,附於文卷備查。
(五)各類公文未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逾期案
      件經辦展期後,如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之責任。


七、本局稽催作業程序如下:
(一)訊息通知:
      1.對公文逾期未辦結案件,每日經由「公文整合及線上簽核管理系
        統」(以下簡稱公文系統)傳送訊息通知至各相關人員。
      2.開會通知、限期公文及重要案件,於開會日期及辦理期限前一日
        ,由公文系統傳送訊息通知至各單位主管、科長、承辦人員及單
        位稽催人員。
(二)電郵稽催:
      1.公文每逾期一日以上者,將電郵逾期案件通知至各承辦人員。
      2.公文每逾期三日以上者,將電郵逾期案件通知至各承辦人員、科
        長及單位稽催人員。
      3.如各科室尚未將公文分辦至承辦人員而已逾期者,將電郵逾期案
        件通知至單位稽催人員。
      4.公文每逾辦理期限七日以上者,將電郵逾期案件通知至單位主管
        、科長、承辦人員及單位稽催人員。
(三)報表稽催:本局總稽催人員於每月一日、十一日及二十一日(遇假
      日順延)列印逾期三至七日、八至十四日、十五至三十日及逾期三
      十日以上之本局各單位及承辦人員之總收文逾期案件統計報表,陳
      主任秘書核閱後,發函予相關單位進行催辦,單位稽催人員務必洽
      催及送陳單位主管核閱。
(四)前項報表稽催執行三日後,由本局總稽催人員列印稽催結果統計表
      及各單位承辦人員稽催結果明細表,電郵相關同仁再次催辦。
(五)部收案件部分,除同前述本局稽催作業程序辦理外,另加強催辦方
      式如下:
      1.公文系統特別標示顏色為紫色,以提醒承辦人優先辦理,並於公
        文夾貼示公文優先核閱提示單,提醒各級人員注意以爭取時效。
      2.本局總稽催人員每週於本部催辦前二日,應先行洽催;另每二週
        將部收發文案件依排名製作統計表陳核後,函送本局各單位及高
        雄辦事處。
      3.部收逾期案件將電郵傳送至單位稽催、承辦人員、科長、副主管
        、主管、主任秘書、副局長及局長。
(六)單位收文及創稿部分,請各單位自行稽催。
(七)各單位應自行列印「重要案件」清單,送請副主管控管。


八、本局各單位同仁處理公文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所屬單位主管應將其
    列入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並得視情節輕重,提報本局考績委員會予
    以議處:
(一)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以上。
(二)對於分辦公文認為非屬本單位主辦者,無故延至公文逾期才移辦,
      致產生不良後果。
(三)無故毀損、遺失公文至無法補救。
(四)公文未依規定辦理逕自存查銷號,規避稽催致產生不良後果。


九、公文逾期處理標準:
(一)報表稽催顯示逾期三至十四日,由各單位自行列管追蹤。
(二)報表稽催顯示逾期達十五至三十日仍未辦理者,由本局秘書室陳報
      主任秘書後函送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應調查原因後陳報主任秘書,
      並後會本局秘書室及人事室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三)報表稽催顯示逾期三十日以上者,由秘書室簽請提報本局考績委員
      會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