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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 73 年 11 月 15 日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掌理出進口貨品分類之審訂,
    依據本局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貨品分類委員 (以下簡稱本會
    ) 。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有關貨品分類法規之審訂事項。
 (二) 有關出進口貨品分類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 有關出進口貨品之禁止、管制、准許之建議事項。
 (四) 有關出進口貨品分類CCC號列之編訂、解釋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 其他有關出進口貨品分類之擬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除由本局指派有關業務人員五人兼任委員
    外,就各機關遴薦代表與專家,由本局聘請組成之;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就委員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一) 財政部代表一人。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 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五) 中央銀行外匯局代表一人。
 (六) 海關總稅務司署代表一人。
 (七)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代表一人。
 (八) 本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九) 本部商品檢驗局代表一人。
 (十) 專家三至五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派兼之,負責會務之處理。


五、本會工作人員,依業務需要,就本局編制內人員派充之。


六、本簡則報奉經濟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