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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公文流程管理作業考核與獎懲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一)文書處理手冊。
(二)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三)經濟部公文流程管理作業考核與獎懲要點。(依據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7 日經總字第 10302986750  號函附件)


二、目的:
(一)檢查考核本局所屬各單位文書作業情形,加強公文流程控管,提昇
      公文處理時效。
(二)落實本局公文查核機制,促進公文品質及處理流程。
(三)就文書處理作業優、缺失問題,加以改進並據以辦理獎懲。


三、查核對象:
    本局所屬各組、室、處。


四、查核預目及評分標準:
    查核項目及評分標準依礦務局公文查考評分重點說明(如附表)。


六、查核組織及方式:
(一)由本局礦政組、保安組、輔導組、土石組、東區辦事處、政風室等
      單位遴派科長級以上業務熟悉人員及秘書室組成查核小組。
(二)查核小組每年度定期辦理查考一次,必要時並得隨時查考之。
(三)查核小組以個案抽查、書面審查及訪談討論等方式進行。抽查個案
      方面,由各查核分工單位依其查考項目進行抽查,抽查數量以五~
      十件(案)為原則。


七、評分及獎懲: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五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
      1.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單位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嘉獎二次。
      2.考核成績列為甲等且為本局受考單位前三名者,單位主管及其他
        相關人員嘉獎一次。
      3.考核成績列為乙等者,單位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予獎懲。
      4.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單位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申誡一次。
      5.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單位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申誡二次。
(三)查核結果處理:
      有關上級機關實地查考時考列成績優良時,上列單位主管及其他相
      關人員獎懲事宜,由秘書室統籌辦理。本局自行查考成績名列前三
      名者,列入年終考績辦理,不予敘獎。


八、文書流程管理為各層級人員基本職責,對於積壓公文者,由各類公文
    管制單位或原承辦案件單位調查原因、分析責任,依據下列公文個案
    懲處標準,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一)無正當理由逾限未滿十五日,予以口頭告誡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二)無正當理由逾限十五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申誡一次。
(三)無正當理由逾限三十日以上,申誡二次。
(四)因前開公文逾期處理,致嚴重影響案件之執行者,得由所屬單位從
      重議處。


九、本修正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其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