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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
    ,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事項。
(二)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流向及用途之稽查事項。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資料之蒐集、管理與統計分析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
    易局)局長及副局長兼任,下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除正、副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就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及下列各單位所推派之
    人員各一人聘請組成之:
(一)外交部。
(二)國防部。
(三)財政部關務署。
(四)法務部調查局。
(五)交通部。
(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八)本部技術處。
(九)本部工業局。
(十)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十一)本部貿易局。
(十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十三)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
    業務。


五、本小組下設鑑定組、稽查組、軍事機關組及秘書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鑑定組、稽查組及秘書組組長由本部貿易局指派專人兼任;軍事機
    關組組長由國防部軍備局指派專人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分由各組組長
    就其單位內人員派兼之。
    各組業務作業要點分由各組訂之。


六、本小組下各組分掌事項如下:
(一)鑑定組:辦理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事項。
(二)稽查組:辦理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稽查事項。
(三)軍事機關組:辦理軍事機關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及稽查
      事項。
(四)秘書組:辦理本小組之事務性工作。


七、本小組委員會議負責督導及審議各組辦理鑑定及稽查有關事項。
    本小組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克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
    不克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
    及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負責各組業務之單位分別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