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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產品範圍:
 (一)馬桶:
   1、ㄧ段式省水馬桶。
   2、兩段式省水馬桶。
 (二)洗衣機:家用洗衣機及自助洗衣店或建築物公共區域使用
       之洗衣機,但不包括洗滌與脫水筒槽獨立之雙槽洗衣機。
 
二、前述產品於國內銷售應依省水標章管理辦法取得省水標章,
    違反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
依  據:
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
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如附件。